《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1、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2、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他方沒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4、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二、交通肇事逃逸交警認定付全責嗎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的條件: 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 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