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的“紅包”究竟是不當得利還是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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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無效不構成不當得利,因為贈與與不當得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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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之債指一方無法律依據而獲利,另一方因此受損失,獲利的一方因此對受損失的一方負有返還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1、必須是一方受益;2、必須使他方受損;3、受益和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4、受益必須是無法律上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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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于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糾紛是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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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具體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3、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這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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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為了確保贈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為以后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建議在進行財產贈與時準備一份書面贈與協議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并留存備查,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點,老人的財產贈與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總結起來,老人生前贈予錢財的確沒有明確的法律要求需要提供書面證據,總之,老人生前贈予錢款的繼承糾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建議繼承人在處理該類糾紛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因此,對于老人生前贈予錢財是否需要有書面證據,實際上并沒有明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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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當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所以,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為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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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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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2、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3、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可以分為四類:有效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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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不當得利方不返還所得的,損失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第九百八十六條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獲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獲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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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無權處分贈予合同是否有效無權處分贈予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贈與合同和其他無權處分合同一樣,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的無權處分法律效力:(一)無權處分,權利人拒絕追認,在處分物尚未交付,買受人未支付價款場合,買賣或贈與合同等無效,在買受人或受贈人等善意的情況下,由無權處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仍未消除權利人的損失時,權利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法向處分人主張損害賠償。此處之侵權行為同樣為一般侵權行為,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那么無權處分贈予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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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不同情況的不當得利的返還財物的規定: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2、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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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手后戀愛期間發的紅包要歸還嗎關于是否需要償還該筆款項,需要以給付款項的性質決定,如果該筆款項定義為借貸或者不當得利,或者是以結婚為特定目的的贈與,則女方需要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而上述糾紛中,男女之間屬于戀愛的關系,男方給女方發的紅包以及轉賬的數字及附言都代表一定祝福或者情侶間相互愛慕、贈與的含義,且并無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明顯不符合一般民間借貸特征,所以應認定為贈與,該筆款項女方是不用返還的。那么分手后戀愛期間發的紅包要歸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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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手后,戀愛期間紅包等花費能要求返還嗎關于是否需要償還該筆款項,需要以給付款項的性質決定,如果該筆款項定義為借貸或者不當得利,或者是以結婚為特定目的的贈與,則女方需要返還。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關于戀愛期間紅包是否應該返還的法律依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那么分手后,戀愛期間紅包等花費能要求返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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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需要準備好遺囑以及遺囑人死亡證明,然后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最后到產權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贈與房產是房改房性質的則經過此贈與手續之后就改變了其性質轉為商品房。那么接受遺產贈予需要什么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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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或其繼承人、監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的,撤銷權歸于消滅。贈與被撤銷的,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那么婚約期間贈予是否屬不當得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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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合同解除或是無效的狀態,因“約”不存在,消除了法律上的原因,此時違約請求權可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競合。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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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爺爺奶奶可以把財產直接給孫女嗎? 遺囑中有立遺囑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第一順位繼承人通過法定繼承關系繼承,是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或其他人通過遺贈關系獲得財產,是受遺贈人,也合法。因此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直接贈予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父母為男女雙方婚內購車,購車款屬于贈與還是借貸?亦或是不當得利?本案中,女方與男方離婚分割車輛時,男方主張涉案車輛購車款系男女雙方共同向男方父母借款,但其并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法院按照贈與關系判決后,男方及男方父親不服,男方父親又以不當得利案由起訴男女雙方要求返還購車款。經法院審查,男方及男方父親多次庭審陳述相互矛盾,不予支持其主張,并對二人未誠信訴訟行為進行批判。不論是贈與還是借款,均應以事實和證據為基礎,否則不論換成什么案由都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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