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和不當得利是否能競合

導讀:
對合同解除或是無效的狀態,因“約”不存在,消除了法律上的原因,此時違約請求權可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競合。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違約和不當得利是否能競合
1、違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競合是首先要排斥的違約之“約”,這種情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合同未成立;二是合同成立后又解除或無效。對合同未成立的情形只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并不屬于違約責任的范疇,故不產生違約請求權的問題。對合同解除或是無效的狀態,因“約”不存在,消除了法律上的原因,此時違約請求權可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發生競合。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獲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和違約責任應該怎么區分
這樣區分不當得利和違約責任:
(1)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后,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
(2)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于無效合同的后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