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當得利_民法典中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于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糾紛是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
一、民法典中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有哪些
1、在不當得利當中受有損失的一方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但是為履行道德義務、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和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不能要求返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返還范圍包括哪些
不當得利的返還范圍如下所示:
1、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現存利益的確定時期為受益人受利益返還請求之時,于此時非現有的利益,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情事,如消費、消耗、出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于現存利益范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
2、惡意受益人負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惡意受領的利益不存在,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應當如數償還,不得主張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償還義務。
民法總則不當得利規定
一、不當得利的民法總則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民事立法關于不當得利有三個條文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p>
二、不當得利的特征
具體特征根據有三
①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三、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于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不當得利糾紛
釋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在我國立法上的獨立地位源于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該規定使得不當得利成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事實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稱為受益人受到損失的一方稱為受害人或者受損人。不當得利的事實發生后依據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一方應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對受損人的這一返還義務就是法律規定的因不當得利所生之債。不當得利糾紛是因不當得利事實而引起的權利義務爭議。
以不當得利產生的事實上的原因可以將不當得利劃分為兩大類,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所產生的不當得利在這種不當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損人給予的也就是說這種不當得利是由受損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債清償)、目的不達(如預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滅(如解除條件成就)。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非基于給付所產生的不當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權益不當得利、支出費用不當得利和求償不當得利。權益侵害不當得利是指通過侵害他人權益而獲益主要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財產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費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而獲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財產權益而獲益的情況。支出費用不當得利是指未經許可在他人財產上支出費用從而使財產所有人得益。在這種不當得利中受損人誤認他人之物為自己之物因而在該物上支出費用。如誤認他人之牛為自己之牛而喂養。求償不當得利是指受損人向第三人給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對該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從而使受益人得利。
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不當得利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92條物權法第1)7條企業破產法第4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作為獨立的債法制度不當得利與物權制度密不可分從一定意義上說不當得利是為了補救給付原因欠缺的權利變動引起的利益失衡這也是在制定規定時將其獨立列出的依據。對于不當得利事實的性質在理論上有行為和事件兩種觀點。認為不當得利是行為的觀點指出,不當得利的事實屬于一種不公正的行為從法律上確認不當得利為主體的行為確認不當得利的債務人性質有助于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認為不當得利事實屬于事件的觀點則是,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利益與人的意志無關。實際上法律規定不當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為”而是要糾正受益人“得利”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現象。在實踐中判斷不當得利的依據主要是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的財產總額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
2.他方受損。所謂受損是指因一定的事實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
3.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受損與一方受益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不受受益與受損的財產范圍、是否同時發生以及表現形式的影響。
4.沒有合法根據。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是認定“不當”的核心內容。我國民法在財產變動上不承認無因性因此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時沒有合法依據也包括事后喪失合法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在物權法頒布以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條的規定遺失人對拾得人的遺失物的返還請求權是基于不當得利的債權該債權在拾得人拒不返還時轉變為侵權之訴?,F在依據物權法第107條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追回遺失物的權利是基于所有權在拾得人拒不返還時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從而理順了權利關系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