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多久可以確定不當得利

導讀:
不當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所以,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為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一、民法典中多久可以確定不當得利
1、受損人知道自己利益被侵害,請求損害人返還利益的,就構成不當得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二、不當得利的利應該如何返還
1、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根據,而不當得利之債是不當得利的效力。
2、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與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所以,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為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因其是否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1)受益人善意時的返還
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的,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2)受益人為惡意時的返還
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返還
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情況下,其返還范圍應以其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