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建筑工程合同訴訟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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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爭議的解決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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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那么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的起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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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幾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第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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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但是借款而產生的糾紛屬于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 訴訟時效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民間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適用3年的一般時效制度,當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民間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適用3年的一般時效制度,當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民間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適用3年的一般時效制度,當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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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借款人無法按照協議還款,放款人可以根據貸款協議內容和法律規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追討款項,這就是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在貸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期限通常是很常見的條款,這種明確的約定可以使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間的關系更加清晰和有序,結論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是維護放款人權利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期限,將會對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間的關系產生一些不確定性,由于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王先生只能以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為依據依法向小張追討貸款,終于在兩年內取得了勝訴,這個案例表明,盡管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但是放款人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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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糾紛的訴訟期限是多久1、因合同民事法律行為引起的糾紛其訴訟時效期限是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那么合同糾紛的訴訟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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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可以繼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沒有積極行使權利,導致權利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護,可能會對權利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債權訴訟時效債權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在合同債權訴訟時效方面,我們必須要了解幾個問題:第一,根據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是多長,如果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起始日之前就已經明確表明其要求執行另一方的義務、權利或者利益的意圖,則不應該將其作為過期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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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首先,按照合同當事人平等的原則,在主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三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保證時效。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本案保證人林某的保證債務已經超過保證期間,主債務訴訟時效雖發生中斷,但保證期間并沒有發生中斷,保證人林某可免除保證責任,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那么主合同訴訟期限屆滿擔保合同是否受影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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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法定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此外,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面中斷。第141條指出,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29條之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那么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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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離婚協議補償合同有訴訟期限嗎簽訂離婚協議后因離婚補償問題產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有訴訟時效限制而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二離婚損害賠償賠標準離婚損害賠償要考慮多方面因素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那么離婚協議補償合同有訴訟期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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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一、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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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那么離婚合同補償合同有訴訟期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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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將揭秘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期,幫助讀者了解訴訟時效,并提供規避法律風險的建議,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該謹慎選擇合同內容和條款,并充分溝通和協商,在訴訟時效期限之內,如果買賣雙方決定進行訴訟,應該抓緊時間提起訴訟,此外,通過謹慎選擇合同條款,履行合同義務,保留相關證據,并善于解決糾紛,可以降低法律風險,因此,在糾紛發生后的第一時間就應該與律師聯系,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評估訴訟的可行性,此外,如果發生糾紛時,雙方應該理性對待,盡量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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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欠款訴訟期限,即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單方解除,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并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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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參考格式(中文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甲方(買方):____________乙方(賣方):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就以下貨物買賣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及價格: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規格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交貨方式及期限:交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交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付款方式:預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到貨款:____________________質保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四、質量標準及檢驗: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檢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檢驗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異議期:____________________五、違約責任:甲方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解決爭議的方式和適用法律:__________六、其他約定事項: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____。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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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的合同糾紛,現在被對方以債務糾紛進行起訴,我方作為被告應訴,結果很圓滿。論訴訟策略的重要性??
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