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工程款優先受償行使權6個月期限的起算時間應以發包方按合同約定驗收工程的“竣工之日”為準,而不是完成全部行政程序上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建筑承包人應當及時通過訴訟程度向法院申請工程拍賣以實現其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而這一權利行使的期限應為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筆者認為,司法解釋從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出發,將工程拖欠款優先償還權行使時間的確定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建設工程能順利完工的正常情況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其起算時間為“建設工程竣工之日”,其權利行使期限為竣工后6個月內,另一種是工程無法完工情況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其起算時間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其權利行使期限為約定竣工之日后的6個月內,當工程處于無法完工的情形時,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時間就轉化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必須要明確提醒承包人的是,應明確區分竣工工程和未竣工工程,其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時間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