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匯款單主張借款不被支持

導讀:
僅憑匯款單主張借款不被支持,近日,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民間借貸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肖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肖某主張被告季某借款35000元,被告孟某對借款提供擔保,但二被告對此均予以否認。而原告肖某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單僅能證明2015年1月10日給被告季某打款35000元,并不能證明該款項是被告季某從原告處的借款;證人張某某當庭作證證明被告季某借款時間與出具的書面證言載明借款時間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原告所舉上述證據未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意,不能證明原告肖某與被告季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那么僅憑匯款單主張借款不被支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僅憑匯款單主張借款不被支持,近日,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民間借貸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肖某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肖某主張被告季某借款35000元,被告孟某對借款提供擔保,但二被告對此均予以否認。而原告肖某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單僅能證明2015年1月10日給被告季某打款35000元,并不能證明該款項是被告季某從原告處的借款;證人張某某當庭作證證明被告季某借款時間與出具的書面證言載明借款時間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原告所舉上述證據未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意,不能證明原告肖某與被告季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關于僅憑匯款單主張借款不被支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書面借款協議或借條,僅憑銀行匯款單據及證人證言,以此來向對方索要借款,能否獲得法律支持?僅憑匯款單主張借款不被支持,近日,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這起民間借貸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肖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肖某訴稱,被告季某是被告孟某的外甥,證人張某某與原告系朋友關系。2015年1月10日,原告肖某和被告季某一同到建設銀行往被告季某銀行卡匯款35000元。原告主張這35000元是借給被告季某的,并口頭約定如果被告季某不能償還借款,由被告孟某承擔擔保責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單一份,證明自己給被告季某賬號打款35000元。證人張某某提供證人證言一份,證明借款的真實性。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還款,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35000元。
被告季某、孟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實,自己并未向原告借過款,孟某也沒有做過擔保。本案證人張某某與被告孟某共同合伙經營一家餐館,其中張某某入股80000元。2014年12月4日當天張某某交納入股款30000元,因經營不善,餐館后期出現嚴重虧損。本案訴爭款項35000元是本案證人張某某的。匯款當日,張某某向被告孟某支付的餐館入股款,由于張某某沒帶身份證,才出現以原告的名義匯款的情況。被告季某還向法院提交了單位證明及錄音材料各一份,證明內容是自己當日不在本地上班。綜上,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肖某主張被告季某借款35000元,被告孟某對借款提供擔保,但二被告對此均予以否認。而原告肖某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單僅能證明2015年1月10日給被告季某打款35000元,并不能證明該款項是被告季某從原告處的借款;證人張某某當庭作證證明被告季某借款時間與出具的書面證言載明借款時間前后不一致,存在矛盾。原告所舉上述證據未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意,不能證明原告肖某與被告季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僅憑匯款單主張借款 因證據不足被判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