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借款歸還借據后再主張利息能支持嗎

導讀:
2007年8月21日,陳某恩以村興建自來水工程急需資金為由,向陳某振借款3萬元,并經雙方約定:每借1萬元的月息為200元,于2008年1月14日前歸還借款和支付利息。“冬瓜”收回3萬元借款后未交給陳某振,于是,陳某振用借條原件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恩歸還3萬元借款并支付約定的利息。[分歧]收回借款歸還借據后再主張利息是否支持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原告陳某振要求被告陳某恩支付其借款利息8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振委托他人向陳某恩收回借款本金時已將借條還給了陳某恩,這說明陳某恩尚未給付的借款利息陳某振表示放棄了。那么收回借款歸還借據后再主張利息能支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8月21日,陳某恩以村興建自來水工程急需資金為由,向陳某振借款3萬元,并經雙方約定:每借1萬元的月息為200元,于2008年1月14日前歸還借款和支付利息。“冬瓜”收回3萬元借款后未交給陳某振,于是,陳某振用借條原件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恩歸還3萬元借款并支付約定的利息。[分歧]收回借款歸還借據后再主張利息是否支持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原告陳某振要求被告陳某恩支付其借款利息8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振委托他人向陳某恩收回借款本金時已將借條還給了陳某恩,這說明陳某恩尚未給付的借款利息陳某振表示放棄了。關于收回借款歸還借據后再主張利息能支持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8月21日,陳某恩以村興建自來水工程急需資金為由,向陳某振借款3萬元,并經雙方約定:每借1萬元的月息為200元,于2008年1月14日前歸還借款和支付利息。陳某恩借款時向陳某振出具了借條,借條上寫明了雙方約定的內容。借款到期后,經陳某振多次催還借款,陳某恩以無錢為由拒還,僅分三次支付了陳某振借款利息3500元。然后,陳某振通過朋友找到社會上一外號叫“冬瓜”的人,委托其帶人幫忙催款,并將借條復印件交給“冬瓜”去收款。2009年4月24日,“冬瓜”即帶數人來到陳某恩家,采取暴力威逼手段迫使陳某恩請家人向親友籌集3萬元款交給了“冬瓜”,“冬瓜”將借條復印件交給了陳某恩,陳某恩因受到威逼沒有注意借條是復印件。“冬瓜”收回3萬元借款后未交給陳某振,于是,陳某振用借條原件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恩歸還3萬元借款并支付約定的利息。庭審中,陳某振對陳某恩已歸還3萬元借款表示認可,但要求陳某恩還應支付其借款利息8000元。
[分歧]
收回借款歸還借據后再主張利息是否支持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原告陳某振要求被告陳某恩支付其借款利息8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理由是:該利息是在借款時雙方約定的,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在借條上已寫清楚,當事人雙方應按該約定履行。借條復印件雖然在歸還借款時已還給了陳某恩,但實際上陳某恩只向陳某振支付了3500元利息,按約定尚有8000元利息應支付給陳某振。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振委托他人向陳某恩收回借款本金時已將借條還給了陳某恩,這說明陳某恩尚未給付的借款利息陳某振表示放棄了。因此,對陳某振要求支付利息8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分析]
首先,歸還借款收回借條應認定為債權債務兩清,借款合同解除。本案是一起民間借款糾紛。民間借款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即除當事人對借款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貸款人交付了款項才能成立借款合同。同理,借款人歸還借款或者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收回借條后,該借款合同解除。本案陳某恩歸還借款本金3萬元后即收回了借條,屬于一手交錢一手交條,應認定該借款合同隨著債權債務兩清而解除。倘若“冬瓜”在歸還借條復印件時,還要求陳某恩寫下利息欠條,則該借款利息還存在,借款合同尚未解除。陳某恩收回借條后,對方沒有問起利息,更沒有要求其寫利息欠條,陳某恩完全可以認為該借款合同已經了結。
其次,陳某振對借款利息具有放任態(tài)度。在民間借款關系中,不少貸款人面對連本金歸還都很困難的情況下只要求借款人歸還本金。陳某振與陳某恩借款時雖然約定了借款利息,陳某恩也支付了部分利息,但陳某振在借款逾期一年多并多次索回借款無果的情況下,雇請“冬瓜”等社會上的人代其收回借款,其中不排除陳某振具有利息能收到就要,收不到就放棄的意思,即對借款利息抱有放任態(tài)度。
第三,本案利息損失應由陳某振或“冬瓜”承擔。“冬瓜”是受陳某振的委托,代理陳某振向陳某恩收回借款。根據有關委托代理的法律規(guī)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委托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振委托“冬瓜”收回陳某恩的借款并給“冬瓜”借條復印件時,是否要求“冬瓜”應將借款利息一并收回如果要求必須將利息一并收回,而“冬瓜”在收取借款本金時沒有要求陳某恩必須支付利息就將借條歸還了陳某恩,則該8000元利息應由代理人“冬瓜”承擔;如果沒有明確必須將利息一并收回,則屬于委托受權不明,其利息損失的責任應由陳某振自行承擔,“冬瓜”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原告陳某振要求被告陳某恩支付8000元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