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外還應包括連續造成兩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因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外還應包括連續造成兩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因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撞死人如果是主要責任的話會按交通肇事罪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