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原籍或原住地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應持有原籍或原住地鄉人民政府、市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者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憑證,國內公民應持有本人的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或者市、鎮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的證明,香港同胞應提交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以及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澳門同胞應提交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此外,還應持有在港澳從事職業或者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檢查證明,男女當事人離過婚的,應持有件,港澳同胞與內地公民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內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