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二、怎么樣才能認定是債務承擔 關于債務承擔的認定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并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