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結婚前產生的債務父母有義務幫忙償還嗎

導讀:
子女結婚是父母比較在意的事,但有的人卻在結婚前就有一些債務在身。從法律上講父母不應該償還,但不禁止父母自愿償還。根據債的相對性,債權人只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的父母作為無關第三人,不負有償還責任。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子女結婚前產生的債務父母有義務幫忙償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子女結婚是父母比較在意的事,但有的人卻在結婚前就有一些債務在身。從法律上講父母不應該償還,但不禁止父母自愿償還。根據債的相對性,債權人只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的父母作為無關第三人,不負有償還責任。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子女結婚前產生的債務父母有義務幫忙償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子女結婚是父母比較在意的事,但有的人卻在結婚前就有一些債務在身。作為父母的也是比較的吃驚,那么對于這樣的債務父母是否有償還的義務呢?這是很多父母都比較關注的事,不知道如何解決,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編針對這些問題為大家解答。
從法律上講父母不應該償還,但不禁止父母自愿償還。
根據債的相對性,債權人只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的父母作為無關第三人,不負有償還責任。
債的相對性是指債能夠且也只能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拘束力。由于債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給付的法律關系,所以債權不能像物權一樣有追及性,而只能對特定人產生效力。
對于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規定,但2003年最高法院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2、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后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婚前債務轉為共同債務立法是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予以確立的,而且規定得非常簡單,對債務人配偶應當承擔怎么樣的責任等沒有具體的規定,這樣簡單的規定也很不完善,司法實踐中也很難操作,實踐中由于法官理解的差異,使得案件判決結果很難達到公正性、統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