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一、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三、計算方法 1、受害人不超過60周歲(含60周歲)的: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2858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6503元×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受害人為61-74周歲的: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2858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6503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22858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6503元×5年×傷殘賠償指數 1、城鎮居民: 一級傷殘:22858元×20年=457160元,2013年陜西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503元,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