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父母還未離婚,未成年子女主張撫養費 原告小洋系母親李某和父親張某的婚生子,2012年8月份,小洋患上了雙相障礙、強迫癥,一直就醫治療,給家庭帶來較大的負擔,也導致感情基礎不怎么牢固的李某和張某時常產生矛盾,本案原告的父母現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母親李某與被告張某對家庭財產包括子女的撫養費用的支出未有明確約定,本案原告的父母現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母親李某與被告張某對家庭財產包括子女的撫養費用的支出未有明確約定,法院判決:父母還未離婚,未成年子女不可主張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2014年12月1日,李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判決不準離婚,現原告父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對財產做出約定,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起訴前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