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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_房產證包含土地使用權嗎

2022.09.14 56人閱讀
導讀: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1、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后的情況有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若當土地使用權已經屆滿后沒有申請續期,那么,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由于,房屋不能脫離土地,單獨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通過總結,我們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后,有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目前,國家尚未出臺關于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更沒有對出讓房屋土地使用權續期出讓金收取標準作出規定。當然一般而言,續期費用不會太高,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其實大家不需要太過于擔心商品房土地試用期限到期的問題,因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如果到期了的話,房主只需要交錢續用;相反,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款等等。

中國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處理方式是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現在國家有政策,凡事住宅產權無論是70年還是40年的,期滿后,提前1年去不動產辦理自動預約,房屋建筑面積小于70米的是576元預約費用,大于70米的每米按15.6元收取自動預約,預約年限是你房屋原先的年限,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在我國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

1.

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繼續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房屋所有權屬于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

解決年限到期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二.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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