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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小區每年都要發生入室盜竊案,并且都是偷有電梯的高層,技術開鎖,去無蹤來無影,搞得人心惶惶。每一次都報案,被盜業主找物管理論,每一次都破不了案。物管開始時還表示以免交半年或一年的物業費來賠償被盜業主,后來偷盜案件多了,物管就不管了。并說,在被盜案件中物管無過錯,無過失來塘塞業主。
家里被盜,肯定氣憤。可找物管理論,可物業費還得繳。現今物管有些失控,就像他才是主人似的,不知天高地厚。憑什么在房奴身上再扒一層皮?你可以通過業委會主張驅逐物管,實行業主自治。并亡羊補牢,做好自家防盜設施,使日子平安祥和。
物業有責任承擔你的損失。因為,物業費包含著保安服務費用。既然收錢了,收取物業費了,并且去,物業服務合同有保安服務這方面的服務條款或者服務內容,那么,物業承擔你的損失責無旁貸。
下面,我大體談談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如有不當之處請大家予以批評指正。
首先,保護好被偷的現場。該拍照的拍照,該錄像的錄像,該不讓別人進的不讓別人進,便于提取指紋等有利于破案的信息。
其次,估算損失。一定要統計好被盜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再次,前兩條做完后趕緊撥打110報警,并且去,及時提供首先和其次兩條涉及的信息。
第四,找物業協商。態度要厲害點,社會就是在欺軟怕硬,別動手,不打不罵,天天去物業協商。起碼,也要減免一定的物業費,既然造成損失,物業應該賠償,如果物業不賠償,好,那就讓物業減免物業費,并且出局書面協議,簽字并且按手印。當然,沒有搞明白條款之前不要隨便簽字按手印。
最后,一定要依法維權。不要害怕物業。
這種情況物業公司應該負有一定責任的,按道理作為業主聘請的管家,有責任和義務保護業主的家庭財產安全。但現實是,大多物業公司不會做出合理的賠償的。他們會以各種理由和借口推卸責任,最后可能通過減免物業費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我的一個親戚,物管費是每年按時交納的。有一年就如同中彩票一樣,家中連續被小偷光顧了三次,一次是白天,兩次是晚上。損失超過一萬多元。想想就挺可怕的,夜里小偷就能輕而易舉的進入小區,潛入親戚中。損失點錢財到沒什幺,如果趁入熟睡,造成人身傷害,后果可就不可想像了。氣憤之下,找到物業公司理論。物業公司也承認管理存在失誤,安保工作不到位。但也強調由于業主防范意示弱,家中門鎖,窗戶沒關好等一些客觀原因造成小偷入室。全部賠償損失是不可能的,最后為了息事寧人,減免了親戚二年的物業費,也就不了了之了。小區如果有這幺一個管理不到位的物業公司也是夠倒霉的。壞事接連不斷,親戚新買的一輛豐田銳志,停在小區。夜里四個輪胎全部被人偷走。找到物業,物業監控根本如同虛設,可能是死角,無法取證。物業公司更是拒絕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一直說親戚交的車位費,是場地租賃費,車輛其他損失物業公可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物業公司難道只負責收取物管費?物業的職責到底是什幺?對確實由于他們工作疏忽,安監設施不完善,給業主造成的經濟損失,不能給予一定的賠償。這樣的物業公司想必遲早會被業主拋棄的。
物業當然要賠償。如果不賠償,物業值班人員、攝像頭不就成了聾子的耳朵、物業費不且白交了?!
不同的小區不同的物業公司服務條約的約定都不一樣。
一般大眾化的小區只是提供保潔、保安服務,而保安服務只是門衛和公共區巡視,其它都是靠技防,這種情況你只能報警,但物業公司也不是一點責任也不承擔,比如:陌生人是怎么進入園區的、監控錄像能否提供給警方,單元門門禁是否好使,圍墻防范系統是否好使等等,以上有一項不好使就說明物業有過錯,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事兒我自己經歷過,也見別人經歷過,賠償一般是不可能的,最多就是免物業費。
2007年我結婚的時候,新房剛裝修好,辦完婚禮一個月,我們回了鄉下,因為婆婆不幸癌癥過世了,我們回去張羅喪事。
3天后婆婆下葬的當天下午接了物業電話說我家被偷了,我當時真的欲哭無淚,感覺所有不好的事為什么都纏上了我們。由于家里事沒辦完,嫂子正好回城了,就讓她去看看。當時家里亂七八糟,她也不知道丟了啥,讓她幫我簡單收拾了一下。我回去才發現新配的電腦主機沒了,媽媽給我陪嫁的一個金戒指沒了,除此家里也沒啥值錢的了,搞笑的是小偷把我家備用鑰匙都拿走了,我猜是準備來拖我新房的新家電。
當時物業啥也沒說,只是在單元門外又加了一層大鐵門,免了我三年物業費,公安局來走了一趟過場也沒啥結果了。
去年,我們這邊換的新房子,一棟樓有好幾家都被偷了,小偷沿著天燃氣管道上來的,很多人家廚房和后陽臺窗戶沒鎖,想著高層沒人上得來,結果恰恰就是這些沒鎖窗戶的人家被偷了。
大家鬧到物業,說他們安保不得力,物業也沒說法,后來也是減免了幾年的物業費不了了之,實際有的人家損失特別大。
實際經驗得知,這種情況也就爭取免幾年物業費,想讓他們倒賠償一般都沒可能。
雖然我對物業也有意見,而且還很大!但就你提出的這個問題,還是客觀地說下法律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物業公司憑什么可以向業主收費?
根據國務院《條例》規定,主要是兩個依據:
01、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公司基于與業主委員會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有權利按照合同約定比例、按期收取物業費。
這個物業費的本質就是“傭金”、“服務費”、“保潔費”,等等。
物業幫你打掃衛生、整修綠化、維護秩序,不得給人家發工資嗎?就是這個道理。
02、行政法規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7條(五)項規定,業主有義務按時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該《條例》第64條同時規定,如果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由業委會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公司可以依法起訴業主。
所以,有國家規定在上,又有業委會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在下,業主想不交物業費都很難。
二、物業收了費,但業主家卻被盜了,物業需要賠錢嗎?
站在不同的立場,會有不同的看法:
01、業主角度
有些業主認為,既然自己交了物業費,物業公司又配置了保安,那業主家被盜之后,出現了財產損失,自然物業公司因為沒有盡到維護小區治安的責任,就應該賠償業主的財產被盜損失。
02、物業公司角度
物業公司提供的是綠化整修、公共區域保潔、設施設備維護和秩序維護責任,業主家被盜的話,跟物業管理是沒有關系的。
顯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03、行政法規角度
目前,國家在物業管理上只有國務院07年出臺的《物業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并不是狹義上的法律!
也就是說,作為一個行業,物業管理并沒有得到法律的認可!僅僅只有行政法規授予其行業地位。換句話說,物業管理這個行業是可能被取締的。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的物業管理,是指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據此可見,最高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的工作職能規定主要是兩點:
①維護環境衛生
說白了,就是保潔服務,綠化整修服務,設施設備的維護服務。
②維護秩序
注意物業是維護秩序,不叫安保,也不叫保鏢!
說白了,“保安”不是保鏢,他們的準確稱謂叫“秩序維護員”,行政法規對其工作職責的要求是“維護秩序”,而不是負責保護小區業主的財產不被盜。
呃,大家都整明白了吧,行政法規對“保安”的具體要求就是這樣子的!
綜上分析,站在物業公司和行政法規的角度看,業主家被盜,責任應該是業主自己承擔,物業公司由于沒有法定的職責“看守”業主財產,因而沒有法定賠償義務。
04、例外情況
物業服務其中有一項職能是小區秩序維護!
如果物業工作人員在維護小區秩序過程中,缺失了外來人員必要的登記、審查工作,甚至與盜賊合謀,提供路線圖,提供其他盜竊便利,導致業主家被盜,那這種情況下,顯然物業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物業收費標準是怎么來的?是否合理?
01、收費標準怎么來的
根據國務院《條例》第40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簡單點說,物業費就是由物業服務合同自由約定,但不得違反物價局和住建局聯合制定的收費辦法。
02、物業費是否合理?
這個不用說,可能多數人都認為不合理。其實,我也是這么認為的。
為什么呢?
比如,我們這樣的二線城市,2019年,私營單位社評工資4183元,非私營單位社評工資7500元。
以我們小區為例,我們這棟樓平均下來每年每戶物業費2000多,每棟樓大概200戶,那每棟樓的物業費大概就是40萬,一個小區10棟樓累計大概就是400萬。
兩個大門,每個大門配2個保安,兩班倒共需8名保安,月工資發3500元,每年累計大概33.6萬元,每人社保1.5萬,加起來就是45.6萬。
保潔人員5名,財務1名,前臺1名,機電維修2名,高管1名,累計10人,社保15萬,保潔工資12萬,財務工資3.6萬,前臺3.6萬,機電工9.6萬,全部累計43.8萬。
兩項合計89.4萬,其他的耗材就是小錢,全部算下來,就按100萬算吧,加上稅款,公司運營之類的小錢,但物業收費可收了400萬。
另外,電梯廣告營收、人防車位出租收益、外墻廣告收入、小區配套用房出租收益、小區游泳池場地出租收益,這些錢去哪兒了?
因此,物業管理成本頂天50%,利潤也是一半!
顯然,物業費就收高了!不知道業委會是怎么算賬的,難道他們的數學課是體育老師教的嗎?
綜上所述,業主雖然交了物業費,但在現行規定之下,業主家出現了被盜事件,物業公司是可以免責的。除非物業公司存在重大工作過錯或合謀,否則,很難追究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作為建筑物內共有部分的管理者,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第三人的行為,例如小偷入室盜竊,造成業主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小偷入室盜竊,業主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可以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業主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管費后,物業公司就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內容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公司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一般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附隨義務。
小偷入室盜竊,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業主應當及時報警處理,依法追究小偷的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有的業主認為,小偷擔責是一回事,物業公司沒有管理好小區,致使盜竊事件的發生,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其實,這樣的說法也并不是全無道理。
1.如果查看小區的監控回放,發現小偷是通過失修的柵欄進入小區實施盜竊的,而在這之前,業主已經多次要求物業公司對柵欄進行維修,而物業公司遲遲沒有作為,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認定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如果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那么業主家被盜就不能歸責于物業公司。業主只能通過公安機關,向小偷索賠。
綜上所述,交了小區物管費,家里被偷了,財產有損失,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已經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業主不能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可以協助業主報警,提供小區內的監控錄像等,以便公安機關追查小偷的蹤跡。業主繳納的物管費,對應的是物業公司對小區內共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務,業主的住宅已經超過了物業公司管理的范疇。當然,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的,從約定。
得看物業公司有沒有過錯,例如門禁壞了沒有及時修理、小區出入門沒有安保人員值班等等,且這些行為與財物被盜有因果關系。否則,物業有協助查詢監控或提供其他相關資料幫助公安破案的義務,但無需承擔業主財物被盜的損失賠償。
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的環境、安保及小區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對小區負有正常防范性的安全保衛活動,為一定程度的防范,但不會百分百保證業主的安全與財產絕對的安全。如果物業是正常的在運作,沒有過時,那么小偷躲過物業的安保竊取財物,這種事的發生不能歸責到物業公司身上。就像每個片區都有警察局,但也不可能保證每個片區不發生任何犯罪一樣的道理。
但如果物業有過錯,例如長期無安保人員看守出入門,小區門禁壞了多時,經業主多次反應仍不維修等,導致業主財物遭受損失,那么需要根據物業的過錯程度追究物業責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你在收房的時候,你被開發商安排的前期物業公司要求在《物業管理合同》及《物業服務條例》上簽字,你才能拿到小區大門門禁,單元門門禁房屋鑰匙 ,99.99%的小區前期物業,早就找法律顧問單方面制定《物業管理合同》及《物業服務條例》中,把可能要承擔的風險全部免責,所以你自己看看自己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和服務條例中,你交的物業費是否包括你被盜物品的保管費,是否會承擔你被盜的賠償責任,我估計結果會讓你失望的。
就因為你交了小區物管費,家里被偷了財產有損失,想要物業公司賠償?你倒真能想得出,你怎么不找公安局去賠償?我們都是納稅人,稅是繳給國家的,而公安局是國家機器的執法部門,家里被盜財產有損失,公安局是不是更應該賠償納稅人?
就算你對小區物管再是有意見,做人也總得講道理吧?無理取鬧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家里被盜財產有損失第一時間應該報案,而不是來網上提這種無厘頭式的提問。本提問中物業有責任和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破案,但不該承擔賠償責任。在中國確保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是公安局的主要責職,要是按你的邏輯要賠償第一責任人也應該是公安局,你說公安局會賠償嗎?
這應該要看具體情況,物業確實未盡到責任而被盜,物業要賠償的,物業已盡到責任和義務另外而論,具體做法為:
第一,業主隨同物業(業主向物業反應,物業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可查看小區監控,咨詢物業巡路保安,發現盜竊人或線索而追回業主損失。
第二,業主隨同物業、派出所查看不到監控回放,查看不到單元入口視頻,咨詢巡邏保安一問三不知(或者信口編造胡說)或者物業根本沒有保安24小時小區巡邏的,物業雇傭老頭為保安的,這種現象業主失竊的為物業負全責。
第三,業主在失竊后及時找個保安咨詢小區有沒有保安24小時巡邏的,記得錄音,是最好的索賠證據。其它物業未盡職事項如:二次供水水箱不清洗消毒,電梯異響帶病運行,消防管沒水,消防泵,噴淋泵,穩壓泵壓力表無壓力,消防報警控制柜顯示故障,無法聯動,風機控制箱等設備顯示無電源,單元門禁失靈不起作用,監控壞不修,單元漏水,墻體開裂,窗臺滲水等等業主可拍照,拍視頻作為依據。
第一時間報警,追究小偷入室盜竊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賠償。
第二,追究物業公司的安保責任,如有證據證明夜間保安睡覺,沒有2小時巡邏一次,安全監控攝像頭損壞,可要求減免物業費。
第三,加強自家防盜措施。安防盜門,夜間反鎖。安防盜窗。家中配置監控攝像頭,一百多元。不在家時,手機也可查看家中情況。陌生人入室,手機會及時報警。家中不放大額現金,不放貴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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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16: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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