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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產權到期,這個是指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續租要繳納土地出讓金,現在公寓基本在13.5元,一般1萬塊就能搞定。
在講個知識點:建筑有個設計使用年限和實際使用年限,還有產權年限這3種。
第一種,是根據性質來決定的,臨時的建筑5年,一般建筑50年,重要有紀念意義的建筑100年,這個是規范要求,設計單位根據要求進行計算,配置鋼筋混凝土……
第二種實際使用年限,一般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正常維護的,都能到設計使用年限,但是現實情況是多變的,比如地震、臺風等自然因素影響,又比如戰爭、臨近施工等人為影響,導致建筑的實際使用年限比設計短,說簡單點,實際使用年限就是真真正正能用多長時間,超過這個時間這個建筑就不安全了。
第三種產權年限.規定的是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出讓土地的性質分類,住宅70年,商業40年,公寓的建設用地是商業用地,所以土地使用年限在40年,水電使用也大都是商業收費。
拆遷對于地上建筑來說,是需要賠付的,土地使用年限沒到的,依然會給予補償。
物權法有規定的 房子是您的不動產 可以產考當地的房產政策
我們國家對住宅用地的規定是到期后自動續期,商業用地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目前仍然是自動續期
其實產權一直都是房主的,到期的屬于是土地使用權。還有一種情況,如房子想繼續使用,國家不批準,那么國家回收土地會作出相應的補償。
40年產權房子到期后,如果建設用地使用權限屆滿,可以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是有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至于申請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若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將對業主補償,類似拆遷安置方式解決。
40年一般是商業用地,產權到期后可以正常續期,每平15.6元,拆遷的話是同位置住宅房的3倍
一、四十年產權房子利弊:
利:40年產權的房子并不是小產權房也不是違章建筑,是可以正常購買的。這里所說的產權是指土地使用年限,即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40年。一般情況下40年產權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這類房屋住戶的水電費將按照商業的標準,比普通居民用電用水價格要高。
弊:因為是經營為目的,水電價格,沒有煤氣,為環形塔樓不宜居住,貸款利率上浮。
二、40年產權房到期后續約方法:
其實“40年產權房”確切地說應該是“40年土地使用年限房”,年限不是房子的產權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房屋的產權永遠是業主的的,而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有使用權。
土地出讓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需繼續使用,需提出申請并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后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四環中心線以內,按指導價40%補交。四環路中心線以外,按指導價60%補交。
40年一般是商用土地,購房者應首先確定樓盤的合法性,看它是否具備基本的《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銷售許可證》五證。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租土地。
三、40年產權到期拆遷是有補償的,但對于商業和工業用地上的房屋到期后如果沒有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續用手續,且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到期對地上物進行補償的,可能得不到拆遷補償。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0年產權房”確切地說應該是“40年土地使用年限房”,年限不是房子的產權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房屋的產權永遠是業主的,而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有使用權。土地出讓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需繼續使用,需提出申請并繳納土地出讓金。
1、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我們只是有使用權,70年就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到期的只是土地租用時間, 不是房產, 到時候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權。
2、土地如果到期,所有人具有優先向國家申請延續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如果國家沒有拆遷計劃,則該土地可以由原所有人按照現行(到期日)的土地價格,交納土地出讓金以繼續使用土地。
3、如果國家有拆遷計劃,則無償征用土地,并對地上物做價補償。房屋的所有權永久屬于購房者,如果是需要拆遷,會依照當時的市值評估價格來做賠償的。
4、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不是說70年到期權利就作廢,需要重新設定權利,而是到期后自動延期,這意味著權利依然有效,不能重新設定,只需要續期而已,因此續期收費的標準不能按照重新設定權利的標準來收取,而且續期的收費應該比權利設定的收費低很多才合理。
1、40年產權房到期后續約方法:
2、賠償
一、其實“40年產權房”確切地說應該是“40年土地使用年限房”,年限不是房子的產權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房屋的產權永遠是業主的的,而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有使用權。
土地出讓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需繼續使用,需提出申請并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后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四環中心線以內,按指導價40%補交。四環路中心線以外,按指導價60%補交。
40年一般是商用土地,購房者應首先確定樓盤的合法性,看它是否具備基本的《土地證》、《規劃許可證》、《工程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銷售許可證》五證。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租土地。
二、40年產權到期拆遷是有補償的,但對于商業和工業用地上的房屋到期后如果沒有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續用手續,且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到期對地上物進行補償的,可能得不到拆遷補償。
三、《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0年產權到期后若無拆遷計劃自動續期,需業主集體組織繳費,最低15.8元/m²,最高總價不超過1萬。拆遷賠償按當地政策。
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40年產權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房屋是你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如果因危房改造而拆遷,應該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
貨幣補償: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包括裝飾裝修費用)+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用+營業性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獎勵費。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參照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比如你周邊商品房市場售價7000元/平,那么你可以以此為參照,對比給的補償單價是否合理。
產權置換:即給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進行置換。比如你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200平米,征收方應提供不低于200平米建筑面積的安置房予以置換。另包括補償搬遷費、過渡費等。
在正常情況下,房屋年限有40年、50年和70年三種分類,70年的主要是指普通住宅,50年的指工業用地,40年的主要是指商業用地
房屋產權其實不僅僅包括房屋的產權,還有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權。購房者對房屋的使用權是永久性的,而這所謂的40年的產權限制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權。
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房主只是租用人。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在房屋40年產權到期后,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①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②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所以參照周邊類似地產價格補償。
40年產權房到期后續約方法:
其實“40年產權房”確切地說應該是“40年土地使用年限房”,年限不是房子的產權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房屋的產權永遠是業主的的,而土地是國家的,業主只有使用權。
土地出讓是有償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需繼續使用,需提出申請并繳納土地出讓金。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后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價格,依一定比例繳費。
40年產權到期拆遷是有補償的
但對于商業和工業用地上的房屋到期后如果沒有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續用手續,且土地出讓合同未約定到期對地上物進行補償的,可能得不到拆遷補償。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
土地類型主要分為商業和住宅兩大類,當他們年限到期怎么辦?
一: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商業用地到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續期暫無明確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么繳納沒有明確規定
產權屆滿自動續期只是針對住宅,并沒有說商業
補年限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最低不得低于15.6元/平米?
分析:這個說法沒有標明出處,也查不到出處
下面2圖是《物權法149條內容》及《城市地產管理法22條內容》
商業產權到期將自動續費補償是住宅的三倍?真相來了!
商業產權房屋拆遷,和住宅的標準確實有差異,但是沒有補償是住宅的三倍的說法,目前的補償標準,參照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的商品房均價(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據實核定)網傳的商業續期,1:3補償消息,是為推銷商業地產項目而精心編纂的傳言
商品房拆遷賠償
一、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二、產權置換:
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三、結合性補償: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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