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犯罪構成

導讀:
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一、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犯罪構成
1、客體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是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不能作為一種商品,隨意買賣。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
(1)實施了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行為;
(2)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該罪為情節犯。
3、主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4、主觀方面
該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和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
二、量刑標準
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節嚴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5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20畝以上;
(4)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10畝以上;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40畝以上;
(4)非法獲利100萬元以上;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所有的土地都是屬于國家所有的,那么在使用國家土地時也是需要向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稅的,同時國家也是規定了任何的不得出現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如果有犯罪嫌疑人非法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時,也是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和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