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那么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
低價出讓是指以低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準。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者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非法低價出讓行為但情節尚不屬于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于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上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認定
一行為人收受他人賄賂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又會牽連觸犯受賄罪對之應擇重罪從重論處。
二行為人出于牟利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是構成本罪對之應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