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并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后果等。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