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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即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有種特殊情況,就是未約定還款日期。按照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就是說沒有約定時間,可以再補充約定,無法達成補充協議,那債務人可以隨時還,債權人也可以隨時催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還。這種情況下的訴訟時效就從催他還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再說一下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是起訴還錢,二是要求還錢,三是同意還錢。
訴訟時效旨在讓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所以借款期限到了之后要積極讓借款人還錢,在沒起訴的情況下要保存好催債的證據。否則過了訴訟時效,就難以勝訴了。
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兩種訴訟時效制度,即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制度。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為2年。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長期訴訟時效為20年。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為2年。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長期訴訟時效為20年。
民間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一般適用2年的一般時效制度,當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
但是,并非民間借款案件就不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實踐中,無還款期限的民間借款合同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如果符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要求的,可適用20年的特殊長期訴訟時效,而非2年的時效,否則將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有違公平原則。如果無期限借款合同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提訟的,則喪失勝訴權。
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兩種訴訟時效制度,即一般訴訟時效制度和特殊訴訟時效制度。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為二年,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為二十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規定: 民間借貸(借款)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一)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借條是履行期限不明的借條,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明確的還款期限之日箅起。(二)《民法總則》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曰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三)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中斷的,舉例來說,還款期滿后一年半的時候,出借人以發送律師函的方式向借款人催收,自催收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起算二年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如何規定的
在《民法總則》未頒布之前,普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民法總則》頒布施行之后,普通訴訟時效變為“三年”,國家在法律上把保護合法權益的時間做了延長,這樣更有利于我們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不關注法律的人可能沒注意到這里邊的變化,在此特別提醒下。
“借條”上有無約定還款日期,則訴訟時效不同
現在的借款,一般都會出具“借條”,有的會在借條上約定還款日期,有的則沒有約定,對于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還款之日起計算“三年”,在這三年之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三年過后將不再受法律的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從出具借條之日起計算20年。
訴訟時效可以被中斷,我們可以利用中斷,來延長保護權利的期限,比如說,在還款期限屆滿,你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其還錢,可以采用書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不過得注意錄音留存證據),這樣訴訟時效就會從你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而且重新計算的次數沒有限制,但是無論怎么計算都不得超過20年。
《訴訟時效制度》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若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后,去找借款人協商,借款人也明確承諾還款并出具書面的文件,但借款人還是不還款,債權人一怒之下將其告到了法院,借款人以訴訟時效屆滿進行抗辯,債權人拿出了借款人承諾還款的書面文件,此時法院會支持原告嗎?會判原告勝訴嗎?歡迎留言討論!
下面我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借款什么叫訴訟時效?
民間借貸是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有一定的時效期間。設置時效期間的目的就是提醒權利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行駛權利,超出了這個時效范圍,就喪失了勝訴權。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間借貸借條的有效期與還款時間有關,如果借條中約定了還錢時間,那么自還款日期的次日起,借條的有效期為3年;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則借條的有效期最長為20年。超過有效期,貸款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而不是實體權利。
案例:
馬東因擴大業務,2014年2月15日從好友花花借款20萬元,約1年內還請本金與利息。馬東在2017年2月16日前沒有還款。
1、花花的借款20萬元,如花花在2017年2月16日前沒有追討這筆債權,那么花花20萬借款的訴訟時效已過,花花就喪失了勝訴權。
2、花花的借款20萬元,如花花在2017年1月25日,電話追討這筆債權,那么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2017年1月26日重新計算。
3、如訴訟已過,馬東愿意還款,這也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您好,在《民法總則》未頒布之前,普通的訴訟時效是兩年,《民法總則》頒布施行之后,普通訴訟時效變為“三年”,國家在法律上把保護合法權益的時間做了延長,這樣更有利于我們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不關注法律的人可能沒注意到這里邊的變化,在此特別提醒下。現在的借款,一般都會出具“借條”,有的會在借條上約定還款日期,有的則沒有約定,對于約定了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還款之日起計算“三年”,在這三年之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三年過后將不再受法律的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從出具借條之日起計算20年。訴訟時效可以被中斷,我們可以利用中斷,來延長保護權利的期限,比如說,在還款期限屆滿,你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其還錢,可以采用書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不過得注意錄音留存證據),這樣訴訟時效就會從你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而且重新計算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但是無論怎么計算都不得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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