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導讀:
在民間借貸中,如果發生了借款人不還錢的情況,債權人在與借款人協商的同時,也要注意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因為我國法律對債權債務糾紛有著嚴格的訴訟時效規定,如果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債權人要承擔敗訴的后果。那么,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呢?
民間借貸中的訴訟時效
(一)如果借條約定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
(二)如果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則表明履行還款義務的日期不明確,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具體有如下情形:
1.債權人催告債務人要求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訴訟時效應從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訴訟時效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時效
1、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起算方式
借條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3年;欠條如未還款期限,則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2、義務人自愿履行部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債務,是否可以認定債務人放棄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抗辯權?這個問題存在爭議。
傾向性意見: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已經過,除非達成新的履行協議,訴訟時效并未重新起算,中斷可以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但中斷事件的發生必須是在訴訟時效履行期間之內。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已經由法定之債變為自然之債,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強制性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喪失了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但是債務人自愿履行的,債權人有權接受。
訴訟時效經過后,義務人需明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即明示拋棄時效利益,才將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僅“承認債務”,而無“同意履行義務”的表示,不構成明示拋棄時效利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部分自愿履行行為僅表明對已經履行部分時效抗辯權的放棄,其法律效果不及于剩余債務,不構成對剩余債務時效抗辯權的放棄。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九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協議,債權人主張義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貸款人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能夠認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的義務的,對于貸款人關于借款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在民間借貸中,如果發生了借款人不還錢的情況,債權人在與借款人協商的同時,也要注意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因為我國法律對債權債務糾紛有著嚴格的訴訟時效規定,如果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債權人要承擔敗訴的后果。那么,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呢?
1、注明了償還日期的借條、欠條(包括過了訴訟時效后出具的欠條) ,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2、沒有注明償還日期的借條,訴訟時效起算點為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日的次日。
3、沒有注明償還日期的欠條(包括過了訴訟時效后出具的欠條),一般情況下,訴訟時效起算點為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日的次日,而不是大部分人認為的欠條出具之日的次日。特殊情況下,即履行期限屆滿后訴訟時效期間內出具的欠條。依據最高院個案批復,此類欠條訴訟時效(重新)起算點為欠條出具之日的次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