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訴訟時效三年還是二年

導讀:
抵押權訴訟時效三年還是二年:根據我國民法典關于時效制度的規定,合同之債等金錢債權,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抵押權具有對世性,但同時也具有從屬性。抵押權的存在系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如果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時效屆滿等原因無法獲得保護的,那么作為其擔保的抵押權也隨之“失效”。
抵押權訴訟時效三年還是二年
訴訟時效的作用在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債務人長期處于債權債務關系的束縛之中。根據我國民法典關于時效制度的規定,合同之債等金錢債權,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即債權人應在債務屆清償期之日起三年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否則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即債權人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使債權獲得清償。同時,抵押權作為法定的擔保物權種類之一,使抵押權人(一般為債權人)取得對抵押物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的優先受償權利。但在抵押權的行使上,抵押權人仍受到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這是抵押權從屬于其擔保的債權的性質決定的。
因此,在此提示權利人,雖然抵押權較之一般的債權性擔保(例如保證、定金)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但債權人仍應牢記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通過實現擔保物權的非訴程序或者將債務人與抵押人列為民事訴訟共同被告的方式行使抵押權,否則抵押人將獲得債務人享有的時效抗辯權,債權將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清償。
抵押權的“失效”情形
抵押權具有對世性,但同時也具有從屬性。抵押權的存在系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如果主債權因訴訟時效時效屆滿等原因無法獲得保護的,那么作為其擔保的抵押權也隨之“失效”。抵押權失效的情形有:
1、主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而無法獲得人民法院保護的
《民法典》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抵押權人未在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的
申請執行時效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條
抵押權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的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間中止、中斷情形加以具體化。
抵押權的保護期間有多長
《民法典》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反著推理一下可能會更容易理解,即只要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不超過,那么抵押權就不會喪失。比如借款到期后,債權人不間斷的向債務人催收,訴訟時效在每次催收后產生訴訟時效的中斷,重新計算三年。即便債權人從未找過抵押人催收,抵押權也會一直存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