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延長借條訴訟時效,怎樣延長借條訴訟期

導讀:
據此,本案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民法典中改為三年),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算,借款人楊某提出,在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情形下,出借人高某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原告高某于2022年才向被告楊某主張權利,期間也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法院:訴訟時效已過本案中,引起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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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002年1月31日,楊某向高某出具借據一份,內容為:“今借到高某人民幣現金4萬元整,使用期一年,2002年1月31日。”楊某在借據上予以簽名并按手印。2022年3月1日,出借人高某向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楊某償還借款。
庭審中,借款人楊某辯稱已償還借款,只是忘了要回借據,并且出借人高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據,出具時間為2002年1月31日,載明“使用期一年”,明確了債務償還期限,即2003年1月31日,但出借人高某在直至本案起訴前,長達19年的時間里從未向借款人楊某主張過權利。
借款人楊某提出,在不存在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情形下,出借人高某的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故楊某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出借人高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訴訟時效已過
本案中,引起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
據此,本案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民法典中改為三年),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算。
案涉借款發生于2002年1月31日,明確借期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借款到期,從到期還款之日起,二年內為訴訟時效期間。而原告高某于2022年才向被告楊某主張權利,期間也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
因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無論被告是否償還了原告的借款,原告的起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故應駁回原告高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并未提出上訴。
訴訟時效的類型要注意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時效期間。按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規則,如果符合特別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應當適用特別訴訟時效,而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有關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散見于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主要有:①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②人壽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債券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又稱絕對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時效期間。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
延長借條訴訟期的辦法
要求債務人寫還款計劃。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之前所簽署的借條涉及到有保證人,應要求保證人對補充的協議予以確認,否則會導致保證人豁免保證責任。
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如律師函、信件、快遞票據、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要求對方簽署承諾書,承諾書的內容應符合法律規定。債務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行為的,應認定為“同意履行義務”而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
要求提供擔保。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并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以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