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范圍

導讀: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四)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那么如何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范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四)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關于如何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范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以作價出資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以國家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5、經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6、通過承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水、荒灘等);
8、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
9、如將整個宗地中部分土地設定抵押的,則應經測繪公司的實測、地籍部門審核后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1、未依法領取土地證書的不得設定抵押;
2、土地所有權不得設定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
4、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用地,不得設定抵押;
5、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
7、鄉(鎮)、村企業使用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
8、對于行政機關用地、軍事用地、事業單位用地,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不得設定抵押權,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不予辦理抵押登記;
9、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除了國有企業用地和經國土部門批準保留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用地之外,其他土地使用者須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土地出讓金后方可辦理抵押登記;
10、應收回的閑置土地不得設定抵押;
11、對于一宗土地使用權重復抵押的,按照法律的規定:同一宗地可以多次抵押,但多次抵押的抵押值總和不得超過該宗地的地價總額,抵押順序以辦理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為準;
1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一)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四)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五)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1、土地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情況下,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并優先受償處分所得的價款。
2、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只不過劃撥土地使用權須經國土部門批準,現在該批準手續與抵押登記手續合二為一。
3、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