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后果是什么

導讀:
不動產抵押的范圍是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設定抵押的范圍。那么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后果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動產抵押的范圍是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設定抵押的范圍。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后果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動產抵押的范圍是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設定抵押的范圍。對抵押權人所擁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對抵押權人依法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也可以設定抵押權,那么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后果是什么呢?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詳細闡述。
抵押登記后對債務人的影響
抵押權的設立可以對抗一切第三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當同一土地使用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時,如果已登記了其中一個抵押權,而另一個抵押權尚未登記,則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登記后登記的抵押權。
2、在土地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通知受讓人的,抵押權人仍可以在抵押權已登記的情況下行使抵押權。即抵押權一經登記,無論受讓人是否為善意,抵押權人均可與之對抗行使追償權。
3、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人再次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對該土地使用權行使抵押權,致使該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該租賃合同對抵押權受讓人不產生效力。
4、對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
5、抵押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導致土地使用權價值降低或土地使用權價值滅失的,抵押權人有權制止;
6、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查封,并有權從查封之日起對因該土地而產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行使收集權。
7、如果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抵押權人有權以拍賣、變價等方式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并以轉讓價款優先受償。
房地產經紀人抵押土地的后果
房主將土地抵押,在其還清貸款后,工程竣工備案合格后,房主才能辦理房產證。如今房產證是一套房,因為它抵押了土地,房地產商不能辦理大的項目房產證。只有房地產公司辦理了大房產證之后,業主才可以辦理自己的房產證。
重復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后果
1、不能確定土地權利抵押設定的時機和順序,會給交易安全帶來危害。合并房地抵押不能確定房屋抵押登記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哪個優先,導致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之后,地上房屋隨之抵押;之后,房屋所有權抵押,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因為這兩項抵押是在不同的登記機關辦理的,所以屬于第一級抵押登記。
實際上房與地的抵押登記是有順序的:必須先將房屋抵押后取得權利證書,才能據此提交資料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抵押登記,順位也是相應的。
2、讓債務人有機會利用重復擔保進行欺詐。事實上,很多房地產開發商都是在房屋建成后,把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然后去房產部門辦理抵押貸款。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抵押財產的價值,這是《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對財產作了抵押后,其價值超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的,可以再作抵押,但不得超過余額部分。
但在房屋抵押時,對已抵押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計算并未將其剔除,因而在土地使用權部分重復進行抵押,明顯違反了《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3、在當事人明確約定僅對土地使用權或房屋作抵押時,仍以強制規定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極大地限制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削弱了當事人物權合意在物權變動中的作用,不利于當事人合理安排交易活動,分散交易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