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配偶同意而擅自出賣房屋

導讀:
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出賣房屋,并非絕對無效。《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他人非善意的購房行為,且另一方配偶知道后不同意出賣的,其擅自出賣行為無效。配偶知情后對出賣行為予以認同或者購房的第三者屬于善意且有償取得的,可以認定該出賣行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產權,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以登記為準,與買賣房屋的行為沒有直接關系。那么未經配偶同意而擅自出賣房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出賣房屋,并非絕對無效。《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他人非善意的購房行為,且另一方配偶知道后不同意出賣的,其擅自出賣行為無效。配偶知情后對出賣行為予以認同或者購房的第三者屬于善意且有償取得的,可以認定該出賣行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產權,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以登記為準,與買賣房屋的行為沒有直接關系。關于未經配偶同意而擅自出賣房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內容:他人非善意的購房行為,且另一方配偶知道后不同意出賣的,其擅自出賣行為無效。配偶知情后對出賣行為予以認同或者購房的第三者屬于善意且有償取得的,可以認定該出賣行為有效。
未經配偶同意而擅自出賣房屋,是否有效?
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出賣房屋,并非絕對無效。《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對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該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他人非善意的購房行為,且另一方配偶知道后不同意出賣的,其擅自出賣行為無效。配偶知情后對出賣行為予以認同或者購房的第三者屬于善意且有償取得的,可以認定該出賣行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產權,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以登記為準,與買賣房屋的行為沒有直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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