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

導讀:
2007年5月28日,郭某濱以書面形式用特快專遞告知原告門面轉租。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郭某濱未征得原告黃某軍的同意私自將承租的門面轉租給第三人周小秋,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原告為此要求解除與被告郭某濱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合同約定轉租只要通知了原告即可與法相悖,法律明確規定轉租須征得出租人同意。被告提出在2007年5月3日口頭通知了原告轉租事宜,因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那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7年5月28日,郭某濱以書面形式用特快專遞告知原告門面轉租。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郭某濱未征得原告黃某軍的同意私自將承租的門面轉租給第三人周小秋,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原告為此要求解除與被告郭某濱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合同約定轉租只要通知了原告即可與法相悖,法律明確規定轉租須征得出租人同意。被告提出在2007年5月3日口頭通知了原告轉租事宜,因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關于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7月31日,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與第三人的房屋轉租合同無效,并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007年2月17日,原告黃某軍與被告郭某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黃某軍將坐落于安福縣金岸休閑廣場一門面租賃給郭某濱,租賃期限從2007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租金按年交付,前三年為每年43800元,后三年為每年46800元。合同簽訂時,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的房租23800元,剩余的房租20000元和水電押金2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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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濱承租后自己經營一部分店面,將另外大部分店面于2007年5月4日轉租給了第三人周小秋經營。2007年5月28日,郭某濱以書面形式用特快專遞告知原告門面轉租。同年5月31日,原告黃某軍也用書面形式通知被告郭某濱,告知被告門面不得轉租。后原、被告經協商未果,原告起訴至法院,訴請確認被告與第三人的轉租合同無效并解除原、被告的租賃合同。
被告郭某濱辯稱,合同約定轉租門面只需通知原告,并不需要征得原告的同意。在2007年5月3日,被告已口頭通知了原告轉租門面, 5月27日又書面通知了原告。因此不同意終止與原告的合同,與第三人的轉租合同也應繼續有效。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被告郭某濱未征得原告黃某軍的同意私自將承租的門面轉租給第三人周小秋,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原告為此要求解除與被告郭某濱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合同約定轉租只要通知了原告即可與法相悖,法律明確規定轉租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且被告轉租在前,通知原告在后。被告提出在2007年5月3日口頭通知了原告轉租事宜,因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