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轉租出租人怎么維權

導讀: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6年2月22日解除,由于原告同意第三人翟某繼續居住使用此涉案房屋中,此系原告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擅自轉租出租人怎么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6年2月22日解除,由于原告同意第三人翟某繼續居住使用此涉案房屋中,此系原告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關于擅自轉租出租人怎么維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自轉租出租人怎么維權?現實生活中,隨著房價居高不下,租房成為很多在外打拼之人解決居住問題的選擇之一,但是租房市場也或多或少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出租者將房屋出租給某人,但是此人又以高于承租的價格將此房轉租給毫不知情的第三人,那么此時出租者將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近日,昆山法院便審結了一起類似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將其位于昆山市城上小區305室的房屋租賃給被告,租期5年,每月租金800元。
合同簽訂后,被告共支付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計6個月租金及800元押金,合計5600元。嗣后,原告去此房屋更換東西,才發現涉案房屋實際占有使用人為第三人翟某,原來翟某對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并不清楚,他只是通過中介公司與張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1000元/月,押金1000元,付三押一,簽訂合同時翟某通過中介支付了被告張某4000元,第一期三個月期滿后又通過支付寶轉賬給被告2016年4月至6月的租金共計3000元。
自家的房屋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承租人以高于承租的價格給轉租出去,承租人在中間漁翁得利,原告李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遂于2016年2月18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向被告發函一份,被告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該函,該函載明“根據本人于你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未允許你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租本人的房屋。你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現本人正式發函,自即日起,解除與你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請你在接函后立即向本人返回房屋,交還鑰匙。如果繼續占用此房屋,本人將主張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用”。但是被告張某收到此函后,不但不主動聯系原告,而且原告打電話給他,他一直拒之不理,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一紙訴狀李某將張某告上了法庭,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庭審中,被告張某拒不到庭,法官依法查明案件事實,被告確實未經原告同意就將涉案房屋進行轉租,原告也確實向被告有發過函表示解除此房屋租賃合同,被告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該函,第三人翟某在承租此涉案房屋時也不知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于2016年2月22日解除,由于原告同意第三人翟某繼續居住使用此涉案房屋中,此系原告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準許。
法官提醒: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租賃的房屋轉租給其他人,那么出租人有權解除先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原告雖然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告發函表示要解除此合同,但是被告是在2016年2月22日才收到此函,所以二人之間的合同也就是于2016年2月22日解除的。
(原標題: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 出租人如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