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員工要支付補償費

導讀:
小李2007年5月進入中關村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從事軟件開發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公司與小李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小李離職后3年內不得到與公司競爭的企業工作,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在離職時協商確定。2009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后,小李決定換一家公司工作。2009年9月,公司突然收到海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開庭通知,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數額為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公司收到仲裁申請的次日,再次以特快專遞的形式書面告知小李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那么競業限制期員工要支付補償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李2007年5月進入中關村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從事軟件開發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公司與小李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小李離職后3年內不得到與公司競爭的企業工作,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在離職時協商確定。2009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后,小李決定換一家公司工作。2009年9月,公司突然收到海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開庭通知,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數額為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公司收到仲裁申請的次日,再次以特快專遞的形式書面告知小李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關于競業限制期員工要支付補償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小李2007年5月進入中關村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工作,從事軟件開發工作,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公司與小李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小李離職后3年內不得到與公司競爭的企業工作,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在離職時協商確定。2009年5月勞動合同到期后,小李決定換一家公司工作。在辦理工作交接時,公司口頭告訴小李,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公司也不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2009年9月,公司突然收到海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開庭通知,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數額為其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公司收到仲裁申請的次日,再次以特快專遞的形式書面告知小李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