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跳槽者的緊箍咒

導讀:
近日,公司以該3名老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先后對這3名員工提起勞動仲裁,并成功維護了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靈展公司支付成某競業限制補償費。為此,靈展公司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成某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競業限制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遂裁決成某終止與現任職公司的勞動關系,并承擔違約金人民幣3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成某與原單位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那么競業限制:跳槽者的緊箍咒。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公司以該3名老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先后對這3名員工提起勞動仲裁,并成功維護了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靈展公司支付成某競業限制補償費。為此,靈展公司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成某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競業限制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遂裁決成某終止與現任職公司的勞動關系,并承擔違約金人民幣3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成某與原單位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關于競業限制:跳槽者的緊箍咒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公司以該3名老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先后對這3名員工提起勞動仲裁,并成功維護了公司的合法權益。這3名老員工因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分別被裁決賠償公司20萬至50萬的違約金。
違約——總經理跳槽后,成為競爭對手的“領隊”
成某在3人中最早進入公司,1998年被聘用為公司的總經理,在公司董事會領導下全面負責公司各項業務。
在工作期間,成某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雙方約定:在受聘期間及聘用關系終止后3年內,成某不得到與聘用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萬元。同時,靈展公司支付成某競業限制補償費。
2003年2月,成某以身體原因向靈展公司辭職。2004年5月,靈展公司從有關客戶處偶然得知,成某在蘇州某公司任職,并為該公司帶團參與相關商業活動,與靈展公司展開市場競爭。靈展公司立即與成某聯系,但成某認為,自己當初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約定無效,自己目前的行為并未侵害靈展公司權益。
為此,靈展公司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成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
仲裁庭認為,成某與靈展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成某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競業限制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遂裁決成某終止與現任職公司的勞動關系,并承擔違約金人民幣30萬元。
成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成某與原單位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成某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競業限制義務,仲裁機構裁決原告支付被告違約金人民幣30萬元,而原告在訴訟中申請降低約定違約金,故法院依法對雙方約定違約金酌情予以調整,遂判決成某向靈展公司支付違約金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