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金屬于定金嗎

導讀:
一家公司獲息后,于同日與電子產品廠簽訂了一份認購合同,約定由公司認購30萬元指定產品,并當場交付20萬元認購金,五天后提貨。公司遂以其所交認購金屬于定金為由,要求電子產品廠雙倍返還認購金,但遭電子產品廠拒絕。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認購金并非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本案中:1、雙方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明確20萬元認購金即為定金,而給付定金的前提是雙方必須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那么認購金屬于定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家公司獲息后,于同日與電子產品廠簽訂了一份認購合同,約定由公司認購30萬元指定產品,并當場交付20萬元認購金,五天后提貨。公司遂以其所交認購金屬于定金為由,要求電子產品廠雙倍返還認購金,但遭電子產品廠拒絕。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認購金并非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本案中:1、雙方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明確20萬元認購金即為定金,而給付定金的前提是雙方必須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關于認購金屬于定金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9年1月2日,一家電子產品廠因有部分庫存產品積壓,對外發布了降價銷售廣告。一家公司獲息后,于同日與電子產品廠簽訂了一份認購合同,約定由公司認購30萬元指定產品,并當場交付20萬元認購金,五天后提貨。后由于別人開價高于公司,電子產品廠便將公司已認購的產品全部賣給了別人。公司遂以其所交認購金屬于定金為由,要求電子產品廠雙倍返還認購金,但遭電子產品廠拒絕。
【分歧】
該認購金是否屬于定金?
第一種意見認為屬于定金。理由是公司付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同不受變更,確保電子產品廠能夠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明顯具有保證性質。同時,如果不對電子產品廠給予雙倍處罰,就是對違約者的放縱,不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認購金并非定金。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本案中:
1、雙方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明確20萬元認購金即為定金,而給付定金的前提是雙方必須有明確的書面約定。
2、《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公司認購20萬元的產品,已交付金錢卻是百分之百。
3、認購金本質上是預付款,是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貨物計算出的價款,而作的預先給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關于定金和預付款性質的復函》中已明確規定:“定金和預付款的性質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擔保性質,依照定金法律關系的要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應給付貨款的一部分;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如果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將預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余款應退還給預付方,如果接受預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將預付款返還給預付方,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根據我國貨幣管理的規定,使用預付款有一定的范圍,不得隨意使用。”公司支付20萬元認購金,表明的是履行購銷合同的可靠性與真實性,并不具備擔保的性質。
作者:興國縣人民法院 袁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