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簽訂后定金如何處理

導讀: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定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那么認購書簽訂后定金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定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關于認購書簽訂后定金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如果買方沒有在認購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內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如果賣方在認購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再次簽訂認購協議書,從而導致雙方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賣方應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任何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協議書中確認的條件進行修改,從而導致簽約未成,改動一方視為違約。如果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如果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3、如果買賣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買方;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4、如果由于賣方本身不具備房屋銷售(預售)條件而導致認購協議書無效,由賣方向買方返還定金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如果由于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證明文件不真實而導致未能簽訂正式合同,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6、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定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不具備定金的性質,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違約金屬于違約責任,定金則屬于擔保方式,兩者不能混同。《合同法》第116條對違約金和定金的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在發生爭議時才能便于執行。
合同中沒有關于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狀況。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
定金的數額屬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疇,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擔保法》第91條對其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
同時,由于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即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實際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9條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