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金不能以定金論處

導讀: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B公司獲息后,立即與A廠簽訂了一份認購合同,約定由B公司認購10萬元指定產品,并當場交付10萬元認購金,五天后提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理由是B公司交給A廠的10萬元認購金并非定金,不能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如果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將預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余款應退還給預付方,如果接受預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將預付款返還給預付方,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那么認購金不能以定金論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B公司獲息后,立即與A廠簽訂了一份認購合同,約定由B公司認購10萬元指定產品,并當場交付10萬元認購金,五天后提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理由是B公司交給A廠的10萬元認購金并非定金,不能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如果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將預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余款應退還給預付方,如果接受預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將預付款返還給預付方,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關于認購金不能以定金論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007年1月,A廠因大量產品積壓,對外發布了降價銷售廣告。B公司獲息后,立即與A廠簽訂了一份認購合同,約定由B公司認購10萬元指定產品,并當場交付10萬元認購金,五天后提貨。后由于別人開價高于B公司,A廠便將B公司已認購的產品全部賣給了別人。由于協商未果,B公司遂訴請法院要求A廠雙倍返還認購金。
審理中,就A廠應否雙倍返還認購金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A廠應當雙倍返還認購金。因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我公司交付的認購金明顯具有定金性質。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不應雙倍返還認購金。理由是B公司交給A廠的10萬元認購金并非定金,不能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理。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之所以本案中的認購金不能認定為定金,是因為:一是當時雙方并沒有明確10萬元認購金即為定金,而給付定金的前提是雙方必須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反之則不成為定金;二是《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而B公司認購10萬元的產品,已交付金錢卻是百分之百;三是認購金本質上是預付款,是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貨物計算出的價款,而作的預先給付。B公司支付10萬元認購金,表明的是履行購銷合同的可靠性與真實性,并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四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關于定金和預付款性質的復函》中已明確規定:“定金和預付款的性質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擔保性質,依照定金法律關系的要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應給付貨款的一部分;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如果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將預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余款應退還給預付方,如果接受預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將預付款返還給預付方,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根據我國貨幣管理的規定,使用預付款有一定的范圍,不得隨意使用。”可見,B公司雙倍返還認購金的主張的確不能成立。同時,《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所以在合同解除后,A廠應當返還你公司10萬元的認購金,當然,B公司也有權要求A廠賠償必要的損失。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興國法院 曾育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