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還沒有完全付完認購合同生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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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你需要做的,就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磋商,在協商的過程中充分了解開發商及所購房屋的狀況,掌握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對開發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開發商的缺陷,在談判過程中取得主動地位。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的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協議。認購書是對雙方即將進行交易的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來說,商品房認購書實在簽訂合同之前的一種協議書,不是購房合同。此時,之前購房人的利益難以通過認購書得到保障。那么商品房認購合同定金有什么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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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售樓書驗完以后要簽訂認購書,要交定金,這里提醒購房人注意的是,認購書里的定金和訂金是有區別的,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并有一定的定金規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義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認購書內容一般包括: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屋價款計算;定金;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那么認購書里訂金和定金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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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那么定金的生效與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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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上訴人王xx因商品房認購合同定金糾紛一案,不服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佛禪法民一初字第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合約簽訂同日,原告交付購買粵榮大廈桂花苑509房定金9500元,被告開出了預收憑證給原告。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9月26日將粵榮大廈桂花苑509房出售給他人,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年10月17日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原、被告于2002年9月6日簽訂的粵榮大廈臨時買賣合約,實為約定定金合同,即當事人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合同擔保的定金合同。那么房屋認購合同定金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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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定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那么認購書簽訂后定金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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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認為自己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那就不要交定金,因為一旦支付了定金,合同就會生效,買房就需要承擔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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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家公司獲息后,于同日與電子產品廠簽訂了一份認購合同,約定由公司認購30萬元指定產品,并當場交付20萬元認購金,五天后提貨。公司遂以其所交認購金屬于定金為由,要求電子產品廠雙倍返還認購金,但遭電子產品廠拒絕。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認購金并非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本案中:1、雙方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明確20萬元認購金即為定金,而給付定金的前提是雙方必須有明確的書面約定。那么認購金屬于定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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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說,合同定金在主合同標的額20%以內的,都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一方如果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雙倍返還。同時,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沒有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那么合同定金多少才能生效?合同定金繳納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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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業主們去看樓盤的時候,重點放在樓盤的介紹和售樓小姐的游說上,當基本被說動后,交定金是卻不在意或不理解認購協議書或定金合同的內容就簽字了。這樣等將來前正式合同時,如果你對合同有意見,售樓小姐就會說,你是對此沒有意見的,并且還簽過字的。再看認購協議書或定金合同內容,你就會發現其中有一條:“我已閱讀過正式合同,對合同內容無異議?!?。所以這時啞巴吃黃連,說不出來了。提醒大家,簽認購協議書或定金合同一定要仔細理解后再簽字。那么仔細看清認購協議書或定金合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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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B公司獲息后,立即與A廠簽訂了一份認購合同,約定由B公司認購10萬元指定產品,并當場交付10萬元認購金,五天后提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理由是B公司交給A廠的10萬元認購金并非定金,不能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如果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將預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違約金或者賠償金,余款應退還給預付方,如果接受預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將預付款返還給預付方,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那么認購金不能以定金論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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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購房定金的比例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購房認購書中規定的購房定金的比例不應當超過購房款的20%。購房定金并不是買房的必經程序。那么最新購房合同定金比例是多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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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是開發商違約,無法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則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主合同必須有效。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因合同關系以外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那么認購合同定金可以退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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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由于產權人未全部簽字,買賣關系并未成立,主合同確實是無效的,定金合同自然就無效了!既然產權人未全部到場,確定買賣關系的主合同效力就處于待定狀態。所 以,定金合同不應該僅僅用于擔保該主合同的履行。一般情況下的約定為:本合同簽字的產權人鄭重承諾本次 交易已得到其他任何產權人的授權,本合同的定金除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外,還擔保已簽字產權人承諾的真實性,即如因其他產權人未授權或不同意出售等原因而導致 主合同無效或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則已到場簽字的產權人仍應單獨承擔定金責任??傊谥骱贤Яξ炊ǖ那疤嵯拢荛_主合同效力問題,是正確的選擇。那么部分產權人缺席定金合同能成立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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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那么沒簽認購書定金能退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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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商品房買賣認購書是為了將來簽訂買賣合同而設的預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獨立的合同。因此,在判斷要不要返還定金時要考慮以下問題。那么需要返還認購書中的定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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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 舉個栗子:大牛將股權賣給富貴,簽約后未在30天內辦理變更登記,之后大牛覺得賣虧了,遂反悔并主張合同未生效。 關于合同生效與報批義務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市場主體變更登記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市場主體變更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批準文件有效期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條規定是指決議和決定,并非協議。 (2008)開民初字第134號判決書的觀點:未經登記并不能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無效,因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是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是市場部門為了便于管理,為滿足公開查詢目的所進行的股東信息登記。真正決定股東身份的并非登記行為,而是股東名冊、股東出資證明以及股東實際行使股東權利等實質行為。所以大牛的主張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風險呢? 如果是賣方: 1.盡量約定先收錢,再辦理變更登記; 2.約定自己只有配合義務; 3.不接受未及時配合辦理登記過重的違約責任; 4.移交后及時辦理登記; 5.約定買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 如果是買方: 1.盡量約定先登記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較大尾款); 2.就賣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約定較重違約責任; 3.約定公司本身為登記的義務人且承擔違約責任且與賣方承擔連帶責任(買方原因除外)。
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弟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弟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口頭協議是否有效關鍵是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 1 如果口頭協議約定時 有其他第三方證人在場或者有錄音的話對方不履行口頭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讓第三方證人出場或者錄音證明口頭協議的存在2如果沒有證人在場的話最好跟對方再次協商如果協商不成 可以用錄音的方式盡量錄取到口頭協議存在的證據然后到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對方履行口頭協議或者賠償
就是法院都判了,但是呢我這錢現在還是要不回來,打電話他也不接五六十萬呀,我們一家老小也得吃飯呀,你說這事兒怎么辦?這個判決是什么時間下的,上周,沒有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實這個事情很好解決啊,咱們已經拿到了這個法院生效的這個判決書了,拿到判決書之后的話,第一時間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那么法院會一鍵查詢他名下的所有的這個錢款,包括像銀行的存款啊,微信的記錄,然后支付寶上們的記錄啊,包括他的花唄啊,這些的話都會進行查,進行執行就可以了。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