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產權人缺席定金合同能成立生效嗎

導讀:
而由于產權人未全部簽字,買賣關系并未成立,主合同確實是無效的,定金合同自然就無效了!既然產權人未全部到場,確定買賣關系的主合同效力就處于待定狀態。所 以,定金合同不應該僅僅用于擔保該主合同的履行。一般情況下的約定為:本合同簽字的產權人鄭重承諾本次 交易已得到其他任何產權人的授權,本合同的定金除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外,還擔保已簽字產權人承諾的真實性,即如因其他產權人未授權或不同意出售等原因而導致 主合同無效或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則已到場簽字的產權人仍應單獨承擔定金責任。總之,在主合同效力未定的前提下,避開主合同效力問題,是正確的選擇。那么部分產權人缺席定金合同能成立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由于產權人未全部簽字,買賣關系并未成立,主合同確實是無效的,定金合同自然就無效了!既然產權人未全部到場,確定買賣關系的主合同效力就處于待定狀態。所 以,定金合同不應該僅僅用于擔保該主合同的履行。一般情況下的約定為:本合同簽字的產權人鄭重承諾本次 交易已得到其他任何產權人的授權,本合同的定金除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外,還擔保已簽字產權人承諾的真實性,即如因其他產權人未授權或不同意出售等原因而導致 主合同無效或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則已到場簽字的產權人仍應單獨承擔定金責任。總之,在主合同效力未定的前提下,避開主合同效力問題,是正確的選擇。關于部分產權人缺席定金合同能成立生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在實踐中接觸一種特別的案例:房屋出售方為數人,但只有其中一人或幾人出面與購買方簽訂定金合同。在簽訂定金合同時,到場的部分產權人信誓旦旦地表示, 未到場的產權人完全同意出售方案。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有些人甚至寫下承諾書并表示自己是被授權的,只是沒有公證委托手續而已!
由 于到場的人也是產權人之一,且與缺席的產權人為親屬關系。所以通常情況下,購買方會相信對方并簽訂購房定金合同,并支付定金。然而,這里存在一種潛在的交 易風險,即如果在正式買賣合同簽訂前,遇到房價上漲,或有出價更高的買家出現時,未到場的權利人極可能跳出來主張合同無效。而此時,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表 明未到場的權利人有授權行為!
在 這樣的情況下,如果購買方到法院要求出售方雙倍返還定金,有巨大的風險。原因是,定金合同作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是為了保證主合同(即確定買賣關 系的合同)的履行而簽訂的,如果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當然無效。而由于產權人未全部簽字,買賣關系并未成立,主合同確實是無效的,定金合同自然就無效了! 實踐中,購買方無法得到賠償的情況,不在少數。
那么,購買方真的毫無辦法了嗎?非也。
律師認為,在特殊條件下的定金合同,應做特殊的處理,以確保其有效,才是上策。既然產權人未全部到場,確定買賣關系的主合同效力就處于待定狀態。所 以,定金合同不應該僅僅用于擔保該主合同的履行。而另一方面,既然到場的產權人表示是被授權的,并準備取走定金,則該定金就應該擔保其承諾的真實性,并為 其虛假承諾負責。因為只有這樣,到場簽字的人才能單獨受定金關系的約束,才不至于讓定金的作用落空。一般情況下的約定為:本合同簽字的產權人鄭重承諾本次 交易已得到其他任何產權人的授權,本合同的定金除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外,還擔保已簽字產權人承諾的真實性,即如因其他產權人未授權或不同意出售等原因而導致 主合同無效或買賣合同未能簽訂的,則已到場簽字的產權人仍應單獨承擔定金責任。
總之,在主合同效力未定的前提下,避開主合同效力問題,是正確的選擇。而一個規范簽約的結果,往往是督促產權人善意履行合同義務,最終實現交易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