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合同定金有什么法律依據

導讀:
你需要做的,就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磋商,在協商的過程中充分了解開發商及所購房屋的狀況,掌握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對開發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開發商的缺陷,在談判過程中取得主動地位。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的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協議。認購書是對雙方即將進行交易的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來說,商品房認購書實在簽訂合同之前的一種協議書,不是購房合同。此時,之前購房人的利益難以通過認購書得到保障。那么商品房認購合同定金有什么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你需要做的,就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磋商,在協商的過程中充分了解開發商及所購房屋的狀況,掌握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對開發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開發商的缺陷,在談判過程中取得主動地位。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的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協議。認購書是對雙方即將進行交易的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來說,商品房認購書實在簽訂合同之前的一種協議書,不是購房合同。此時,之前購房人的利益難以通過認購書得到保障。關于商品房認購合同定金有什么法律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當事人在簽訂認購合同時約定交付定金的,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的規定,該定金為立約定金。具體理解如下:
(1)如買受人沒有在認購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去簽約,屬買受人違約,定金不予返還;如出賣人在認購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第三人或第三人再次簽訂認購合同,屬賣方違約,出賣人應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2)如任何一方在正式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時對認購合同中確認的條件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改動一方視為違約。如果買受人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如果出賣人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3)如買賣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受人履約后,可抵作房款或退回買受人。
(4)如由于出賣人本身不具備房屋銷售(預售)條件而導致認購協書無效,由出賣人向買受人返還定金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5)如由于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的證明文件不真實而導致未能簽訂正式合同,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6)如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退還買受人。
簽了商品房認購協議是能退的,但是可能面臨損失違約金的風險。你需要做的,就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進行磋商,在協商的過程中充分了解開發商及所購房屋的狀況,掌握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和對開發商不利的信息,充分利用開發商的缺陷,在談判過程中取得主動地位。你可以通過與開發商進行協商不能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一。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的買賣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協議。認購書是對雙方即將進行交易的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
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來說,商品房認購書實在簽訂合同之前的一種協議書,不是購房合同。當事人簽訂認購書后,還需要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但實踐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問題,一些開發商和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后,因為種種原因,又將認購書項下的房子賣給了第三人。此時,之前購房人的利益難以通過認購書得到保障。
為此,我國法律特這對這種情況作了明確的規定,如果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方已經按照約定接受購房者的購房款,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如果開發商違反該合同,應當由此承擔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