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得到補償金

導讀:
若是因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提出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一、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得到補償金
1、(1)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2)若是因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法律規定的過錯行為提出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能領失業金么
1、不能,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才能領取失業金。
2、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