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是什么

導讀: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浮動抵押應當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而且現行擔保法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此物權法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浮動抵押登記。但是,考慮到浮動抵押的標的是現有的和將有的動產,抵押財產處于不確定狀態,債權人同意接受浮動抵押往往是基于對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強制浮動抵押登記,規定不登記抵押權不生效力,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便,也會增加抵押人的費用。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浮動抵押權人還是應當辦理抵押登記。那么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浮動抵押應當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而且現行擔保法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因此物權法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浮動抵押登記。但是,考慮到浮動抵押的標的是現有的和將有的動產,抵押財產處于不確定狀態,債權人同意接受浮動抵押往往是基于對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強制浮動抵押登記,規定不登記抵押權不生效力,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便,也會增加抵押人的費用。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浮動抵押權人還是應當辦理抵押登記。關于動產浮動抵押登記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解釋】本條是關于動產浮動抵押登記的規定。
(一)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登記地點
1.登記部門
按照本條規定,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浮動抵押應當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考慮到目前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工商部門掌握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各方面信息,省、市、縣、鄉幾級又都設立了工商局(所),由其進行抵押登記對當事人方便,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現行擔保法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然,現行擔保法也規定,以其他財產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但我國公證制度正在改革,公證機構只在設區的市設立,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可能要跑很遠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實踐中企業、個體工商戶設立浮動抵押的情形可能會多于農業生產經營者,我國物權法要推動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動產的浮動抵押不宜再規定兩個部門辦理登記,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為妥。
2.登記地點
物權法規定的登記地點與擔保法規定不一致,擔保法規定,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考慮到動產易于移動,難以確定在哪個所在地登記,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較穩定,查詢也比較方便。因此物權法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浮動抵押登記。
(二)浮動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登記,可以使抵押財產的潛在買受人明晰財產的物上負擔,以避免交易風險,可以使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系以及曾否抵押過,以決定是否接受該財產抵押擔保,也可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預防糾紛發生,對于保護債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設立抵押權應當辦理登記。但是,考慮到浮動抵押的標的是現有的和將有的動產,抵押財產處于不確定狀態,債權人同意接受浮動抵押往往是基于對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強制浮動抵押登記,規定不登記抵押權不生效力,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便,也會增加抵押人的費用。
特別是浮動抵押主要是解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貸款難,他們本身缺乏資金,一些人又處于比較偏遠的地區,辦理抵押登記會有一定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浮動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合同生效后,即使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實現抵押權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浮動抵押的財產被再次設定抵押權的,后位的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只要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財產已被抵押的事實,就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優先于前位抵押權人受償。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浮動抵押權人還是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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