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浮動抵押的登記機關

導讀:
根據擔保法第42條(五)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二)抵押標的物“不特定”。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那么動產浮動抵押的登記機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擔保法第42條(五)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二)抵押標的物“不特定”。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關于動產浮動抵押的登記機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登記機關。根據擔保法第42條(五)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一)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二)抵押標的物“不特定”。設定浮動抵押,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制作財產目錄清單,甚至無須確定抵押財產的范圍,僅須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示將“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業法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一直到抵押權執行之時,抵押標的物始終處于“不特定”狀態;
(三)鑒于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處于“不特定”狀態,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法,而應由浮動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布查封抵押人總財產的公告,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抵押人總財產,并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清產還債的程序;
(四)鑒于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浮動抵押權的實行無論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者清產還債程序,其結果都必然導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