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浮動抵押的特點有哪些

導讀:
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強制性登記,但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浮動抵押的優勢:首先,浮動抵押作為一種以將有和現有財產為標的的擔保 浮動抵押物權制度,無疑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范圍。那么動產浮動抵押的特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強制性登記,但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浮動抵押的優勢:首先,浮動抵押作為一種以將有和現有財產為標的的擔保 浮動抵押物權制度,無疑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范圍。關于動產浮動抵押的特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抵押標的物為實現抵押權時抵押人的全部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
(二)抵押標的物“不特定”。設定浮動抵押,不必就各項抵押財產進行公示,也無須制作財產目錄清單,甚至無須確定抵押財產的范圍,僅須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示將“現在所有的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設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業法人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一直到抵押權執行之時,抵押標的物始終處于“不特定”狀態;
(三)鑒于浮動抵押權的標的物處于“不特定”狀態,浮動抵押權的實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權的實行方法,而應由浮動抵押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發布查封抵押人總財產的公告,同時指定財產管理人負責管理抵押人總財產,并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清產還債的程序;
(四)鑒于浮動抵押的標的物為抵押人的全部財產,浮動抵押權的實行無論適用公司破產程序或者清產還債程序,其結果都必然導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資格的消滅。
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強制性登記,但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有如下特點:
第一:標的屬于抵押人現有或將有的全部財產。
第二:這些財產在抵押人的日常生產經營中處于不斷變動的狀態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將來會采取某種動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繼續經營。
浮動抵押的優勢:
首先,浮動抵押作為一種以將有和現有財產為標的的擔保浮動抵押物權制度,無疑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范圍。
其次,浮動抵押人擁有對被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的需要。
此外,實行抵押權時,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業的整體存在,不至于被迫出賣,拍賣企業,能夠充分發揮企業的價值。
浮動抵押的劣勢:
浮動抵押的劣勢主要在于浮動抵押人具有自由處分被抵押財產的權利,造成抵押標的具有不穩定性,擔保權人的利益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其利益的實現。
浮動抵押的效力:
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強制性登記,但僅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即動產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義。即,動產浮動抵押的抵押權生效要件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