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

導讀: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那么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關于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后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采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我國的動產抵押制度并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么了。也就是說我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于生產性牲畜,而對于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采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