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抵押都具有哪些特點

導讀:
其次,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前浮動抵押人擁有對被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的需要。那么浮動抵押都具有哪些特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次,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前浮動抵押人擁有對被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的需要。關于浮動抵押都具有哪些特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浮動抵押特點
浮動抵押區別于通常意義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確定的財產之上設立抵押其主要的特點為:
第一:標的屬于抵押人現有或將有的全部財產。
第二:這些財產在抵押人的日常生產經營中處于不斷變動的狀態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將來會采取某種動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繼續經營。
二、優勢
浮動抵押的優勢在于:首先,浮動抵押作為一種以將有和現有財產為標的的擔保
物權制度,無疑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范圍。其次,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前浮動抵押人擁有對被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的需要。此外,實現抵押權時,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業的整體存在,不至于被迫出賣,拍賣企業,能夠充分發揮企業的價值。
三、劣勢
浮動抵押的劣勢主要在于浮動抵押人具有自由處分被抵押財產的權利,造成抵押標的具有不穩定性,擔保權人的利益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其利益的實現。
四、制度規定
浮動抵押是一種創立于英國衡平法的擔保制度,具有鮮明的英美法特點,普遍應用于公司發行債券的擔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規定在公司法和破產法中,在美國則出現在《統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動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陸法系一般均作為特殊擔保對待,一般規定于單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將浮動抵押制度規定于《企業擔保法》中。中國《香港公司條例》和《澳門商法典》中都有關于浮動抵押的規定。
《物權法》對于可以設定浮動抵押的財產只限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動產,而把不動產、知識產權、債券等排除在浮動抵押標的物范圍之外,允許浮動抵押的物范圍較窄。《物權法》對用于固定抵押的物規定,凡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動產、不動產都可以抵押,允許固定抵押的物范圍較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