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動產浮動抵押擔保與定金擔保有何不同

導讀:
債務人動產浮動抵押擔保與定金擔保有何不同一般指債務人提供浮動抵押的同時又向債權人交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此情形定金合同的當事人有權取得定金擔保利益而不能行使動產浮動抵押權。此時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設定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合同當無異議。這種情形存在定金擔保與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競存。債務人解除合同時債權人取得定金擔保利益債務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那么債務人動產浮動抵押擔保與定金擔保有何不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動產浮動抵押擔保與定金擔保有何不同一般指債務人提供浮動抵押的同時又向債權人交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此情形定金合同的當事人有權取得定金擔保利益而不能行使動產浮動抵押權。此時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設定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合同當無異議。這種情形存在定金擔保與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競存。債務人解除合同時債權人取得定金擔保利益債務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關于債務人動產浮動抵押擔保與定金擔保有何不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動產浮動抵押擔保與定金擔保有何不同
一般指債務人提供浮動抵押的同時又向債權人交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對于兩者競存擔保權人應如何行使權利我國擔保法和物權法未設明文規定。理論上在定金擔保和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同一債權時債權人履行合同而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權人除取得定金擔保利益外可以不考慮其已經取得的定金擔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動產浮動抵押權。筆者以為這種觀點過于寬泛應區分定金種類而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擔保法解釋之規定定金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立約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擔保法解釋第115條)。如果定金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既然主合同不成立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即主債權債務合同下同)的從合同當然不成立。
債權人也不可能取得動產浮動抵押權。此時不可能存在定金擔保與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競存。在此情形定金合同的當事人有權取得定金擔保利益而不能行使動產浮動抵押權。成約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交付定金的主合同未成立或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擔保法解釋第116條)。如此主合同未成立或生效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當然不成立或不生效主合同債權人不可能取得動產浮動抵押權。此時也不存在定金擔保與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競存。但是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擔保法解釋第116條但書)。
此時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設定動產浮動抵押擔保合同當無異議。但此時也不可能存在定金擔保與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競存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擔保法解釋第116條但書是以定金合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定金為前提的既然未支付定金定金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或要物合同依據擔保法第90條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擔保的設定不發生效力。解約定金是指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擔保法解釋第117條)。這種情形存在定金擔保與動產浮動抵押擔保的競存。在實現時要區分債務人(交付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還是債權人(收受定金的一方)解除合同與動產浮動抵押擔保權的行使。債務人解除合同時債權人取得定金擔保利益債務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債權人取得定金擔保利益的效果是主合同解除而非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債權人取得定金擔保利益的可以不考慮其已經取得的定金擔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動產浮動抵押權債權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向債務人雙倍返還定金債務人取得定金擔保利益這是定金擔保對主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債權均有擔保效果的表現。此時主合同債權人未取得任何定金擔保利益只能行使動產浮動抵押權。但是此時債權人定金返還債務與債務人主合同債務可以相互抵銷。這是合同法而非物權法上的制度。值得分析的是債權人的定金返還債務可否與抵押財產(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相互抵銷?可以相互抵銷。理由是
①定金合同的生效要求實際交付定金否則定金合同不生效。但是對于雙倍返還定金并不要求實際交付定金對于債務人而言要求返還定金只是債權請求權。
②雙方的債務都不屬于不能抵銷的債務。
③符合合同法第99條規定的其他條件。違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擔保法第89條)。此種情形與上述解約定金基本相同不再贅述。
需要說明的是定金具有懲罰性質此時完全可以不考慮象違約金賠償性與懲罰性的爭議xl而認定債權人除取得定金擔保利益外可以不考慮其已經取得的定金擔保利益而依法行使動產浮動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