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實施細則內容都有哪些具體法律規

導讀:
第八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第九條 專門從事信用擔保的企業申請辦理反擔保動產抵押登記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登記。第十三條申請辦理最高額動產抵押登記,登記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在《動產抵押登記書》備注欄寫明“本抵押為最高額抵押”實行一次登記。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后,應當查驗抵押合同當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齊全;《動產抵押登記書》填寫是否符合《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手續是否完備。動產抵押變更、注銷登記的適用前款規定。那么動產抵押登記實施細則內容都有哪些具體法律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八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第九條 專門從事信用擔保的企業申請辦理反擔保動產抵押登記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登記。第十三條申請辦理最高額動產抵押登記,登記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在《動產抵押登記書》備注欄寫明“本抵押為最高額抵押”實行一次登記。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后,應當查驗抵押合同當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齊全;《動產抵押登記書》填寫是否符合《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手續是否完備。動產抵押變更、注銷登記的適用前款規定。關于動產抵押登記實施細則內容都有哪些具體法律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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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規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動產抵押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在借貸、生產經營等民事活動中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均可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設立抵押權。
第三條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住所地,以營業執照載明的地址為準。
第四條農業生產經營者是指在農業用地和單獨的設施中從事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以及農林牧漁服務業生產經營的單位和自然人。包括農村和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及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業專業合作社社員等。
第五條 生產設備是指用于工業生產的各種機器、機床、儀器、工具、裝置以及用于礦業生產的各種采掘機械設備和農業生產的各種農業機械。
原材料是指用于加工、制作工業產品而采購的原料。
半成品是指正在加工或尚未加工合格的工礦產品和農產品。
產品是指抵押人自己生產或經銷的工礦產品和農業產品。
第六條 辦理動產抵押登記應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動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
第七條 抵押人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權人為債權人或反擔保中的第三人。
第八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人住所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
第九條 專門從事信用擔保的企業申請辦理反擔保動產抵押登記的,登記機關應予辦理登記。
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后,再要求債務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一種方式。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
(一) 不屬于登記管轄范圍的;
(二) 提交的登記材料不完整或填寫《動產抵押登記書》不符合要求的;
(三)企業對境外借款設定抵押擔保不能提供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的;
(四)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外的其它單位或自然人設立動產抵押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屬于登記機關登記的其他動產。
第十一條 動產抵押登記機關不得對下列動產辦理抵押登記:
(一)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三)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四)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十三條申請辦理最高額動產抵押登記,登記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在《動產抵押登記書》備注欄寫明“本抵押為最高額抵押”實行一次登記。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載明抵押所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限額、決算期。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財產對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動產抵押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產抵押登記書》;
(三)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代理人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四)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后,應當查驗抵押合同當事人所提供材料是否齊全;《動產抵押登記書》填寫是否符合《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手續是否完備。經登記機關確認符合本條規定的,應當當場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上加蓋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注明蓋章日期,并在《動產抵押登記書》登記機關存檔頁中簽署經辦人姓名。
動產抵押變更、注銷登記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動產抵押權人進行動產抵押變更,必須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以生產設備、產品、半成品設立抵押的,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約定,是浮動抵押的,應當按照浮動抵押辦理;不是浮動抵押的,應當按照固定抵押辦理,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中填寫具體抵押名稱。
第十八條 抵押人以全部財產辦理抵押的,應在《動產抵押登記書》中填寫“以現有的或者將有的全部動產抵押”或“以現有的生產設備、產品、半成品設立抵押”。
辦理浮動抵押的,應在《動產抵押登記書》備注欄中注明“浮動抵押”字樣。
第十九條動產抵押登記的文書格式由省工商局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不得擅自改變文書格式及內容。當事人申辦登記時,登記機關應要求當事人在《動產抵押登記書》、《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的備注欄寫明“所報送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負責”的保證條款。
第二十條 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名稱統一為:《XX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其規格與原登記專用章相同。
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由各市工商局統一制作,工商所受委托登記的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應當以阿拉伯數字編號。
嚴格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新的動產抵押登記專用章啟用的同時原企業動產抵押登記合同專用章作廢。
第二十一條 《動產抵押登記書》登記編號,按照《關于規范合同登記業務字號的通知》(晉工商合函字〔2007〕1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設立《動產抵押登記簿》。《動產抵押登記簿》應詳細記載登記時間、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范圍、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變更登記時間、注銷登記時間、登記編號、經辦人和備注等抵押登記事項。登記機關應當使用工商綜合業務系統動產抵押登記子系統開展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登記機關應根據抵押登記信息建立本轄區統一的《動產抵押登記簿》,供社會查閱,并在信用山西網和工商行政管理網進行公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查閱、抄錄、復印《動產抵押登記簿》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動產抵押登記檔案材料應當按下列順序裝訂:
(一)抵押登記檔案材料:
1、 封面(動產抵押登記檔案);
2、 檔案目錄;
3、 動產抵押登記書;
4、 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復印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6、 雙方當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7、 代理人身份和權限證明;
8、 其他有關資料。
(二) 抵押變更登記檔案材料;
1、 動產抵押變更登記書;
2、 抵押合同變更協議;
3、 其他有關資料。
(三) 抵押注銷登記檔案材料:
1、 動產抵押注銷登記書;
2、 其他有關資料。
抵押登記檔案由登記機關保管。
第二十五條 《動產抵押登記簿》應當有專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動產抵押登記簿》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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