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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拔土地和國有土地區別

2021.12.24 18: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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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師團精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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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一、區別如下:

1、土地性質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

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于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二:關于出讓金:

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如果要轉讓、抵押、出租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因此,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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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擅長處理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

  •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使用土地經營獲利后與發包方分成收益。而土地使用權是指以交租金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與經營沒關系,收益也可以獨占?!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 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

    王學瑞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王學瑞

    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

    內容:土地使用費通常由土地所有者國家征收并作為財政資金統一按規定使用;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那么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稅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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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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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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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使用權的區別是類型不同,使用年限不同,用途不同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 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

    劉曉紅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劉曉紅

    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

    內容: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1、轉包是在不變更原承包人與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礎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給第方。因轉讓承包經營權實質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義務轉移必須取得發包方同意。農村土地不能轉讓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者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讓渡土地使用權也不能隨意改變所屬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時也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那么土地轉包與轉讓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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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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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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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確權證里的成員被稱為“土地共有人”,直接與今后土地的利益分配掛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 國家征收土地與城市房屋拆遷的主要區別

    陳明月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陳明月

    國家征收土地與城市房屋拆遷的主要區別

    內容:很顯然,征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按照依法行政關于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那么國家征收土地與城市房屋拆遷的主要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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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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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賃和房屋租賃區別如下: 一、含義不同 1、房屋租賃僅限于將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 2、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后,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二、用途差異 1、房屋租賃的用途在于居住。 2、土地租賃的用途可以用于商業用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 :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的區別

    孔孟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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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的區別

    內容:《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給予補償的活動。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對原房屋權利人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那么: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孔孟廷律師
    2022.01.021015人收看
  •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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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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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區別有:主要的持證對象不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持證對象可以是個人或者是公司和組織;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持證對象則主要是本村村民?!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 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程序的區別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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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程序的區別

    內容: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征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那么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程序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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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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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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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經營權和使用權區別為:范圍不同。土地經營權一般指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包含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人不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一般為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可以是自然人、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 按揭抵押和土地抵押區別有哪些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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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清琴

    按揭抵押和土地抵押區別有哪些

    內容:按揭中,按揭受益人經過所有權轉讓成為所有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按揭人則只有對擔保物的他項物權;抵押過程中并未發生所有權轉移,抵押人仍保留了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是非所有權人只享有抵押權,即對抵押物的支配權。是以按揭受益人和按揭人的法律地位、權利方向和抵押權人、抵押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權利方向基本相反。那么按揭抵押和土地抵押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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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68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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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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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權利性質不同:土地承包權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權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2、權利內容的不同:1、承包權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權利、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2、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權。3、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第十七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3、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3、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 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什么區別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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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珊

    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什么區別

    內容:土地征用和租用的最主要區別:征用具有行政強制性,而租用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那么土地征用和租用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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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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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而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 土地抵押與房產抵押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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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學瑞

    土地抵押與房產抵押有什么區別

    內容:土地抵押與房產抵押有什么區別抵押物不一樣。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指在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將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那么土地抵押與房產抵押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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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曉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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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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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補償費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法律規定歸集體所有,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一、土地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的土地對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征收土地補償包括青苗、地上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2、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按照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用于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補償費的補償對象是土地人。二、安置補助費:1、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2、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來源給予的一種生活安置性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4、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權人如果同意本集體組織確定的統一安置方案,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組織統一安排失地農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權人明確表示放棄集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直接發放給被征土地承包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 安置房與商品房的區別是什么,是否可以購買安置房?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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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嘉娛

    安置房與商品房的區別是什么,是否可以購買安置房?

    內容:2.如果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拆遷的情況,這類安置房與商品房是沒有區別的,都是被安置人的個人財產,在上市交易方面沒有限制,4、產權登記: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開發,開發商取得土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是有區別的,3.安置房的上市交易與普通商品房是有區別的,在取得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權證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上市交易,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就可以進行上市交易。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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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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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與租賃的區別:農村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一般來說,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村經濟合作社以外的個人或組織。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以出租、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在以出租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獲得每年固定的租金收入。在以入股的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時,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獲得股息分紅。
  • 工程項目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哪里

    李楠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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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工程項目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哪里

    內容:工程項目轉讓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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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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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證是當前的農村的村民合法所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土地使用證是確認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宅基地使用者沒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證有30年50年70年的期限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 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周春花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周春花

    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內容:生活中土地使用權是很重要的事情,大多數來說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后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兩種方式,兩者之間也有一定的區別,但是確實無法進行對比的。土地出讓是土地屬于經營性的用途,劃撥土地是屬于國有資產性質的用途。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土地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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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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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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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區別在于證明主體。集體土地使用證是用來登記土地使用權信息,而房產證是用來登記房屋信息。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是指經土地使用者申請,由城市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兩者都是買房時需要辦理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 土地置換和調換的區別是什么

    邢穎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邢穎

    土地置換和調換的區別是什么

    內容:土地使用權交換是相鄰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為了改變土地利用的缺點、機械化作業條件和水利灌溉條件,進行局部土地界線的調整與交換部分土地。土地置換,是指在城市發展過程中,利用級差地價置換土地改造老城區,加快城市發展的一種方法。包括異區地塊的置換和同區內地塊的兩種情況。除了概念上的不同,還有以下的區別:1.土地使用權交換一般發生集體組織中,而土地置換一般發生在城市中。那么土地置換和調換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2021.12.29309人收看
  • 王學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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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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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區別如下:1、土地性質的定義。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于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2、取得方式不同。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二:關于出讓金: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如果要轉讓、抵押、出租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因此,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 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李楠楠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李楠楠

    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內容:關鍵詞:不動產權證、房產證、產權證明、房地產權利、法律實踐一、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的概念及區別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是兩種不同的房地產權利證書,都是產權證明,但是在含義和意義上存在明顯的差異:(一)不動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是國家不動產登記管理機構頒發的一種證明所有權、使用權和其他物權的不動產權利證書,不動產權證和房產證是兩種不同的房地產權利證書,雖然它們都是房屋產權證明,但在法律意義上存在著明顯的差異,2、房產證的影響房產證只證明房屋的權屬,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對于保障房屋產權、避免房產的侵害有很好的效果。

    李楠楠律師
    2023.06.1369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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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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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遷程序與土地征收的區別

    崔玉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崔玉君

    房屋拆遷程序與土地征收的區別

    內容: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很顯然,征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按照依法行政關于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那么房屋拆遷程序與土地征收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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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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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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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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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劃撥和出讓的區別

    內容:土地對于居住和生意都是很重要的,很多地方的土地劃撥都是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用后,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通過什么形式或者程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使用者。那么這兩種方式有什么區別呢?大律網精英總結了土地政策的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

    陳宗瓊律師
    2021.10.11862人收看
  • 吳夢云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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