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收土地與城市房屋拆遷的主要區別

導讀:
很顯然,征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按照依法行政關于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那么國家征收土地與城市房屋拆遷的主要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顯然,征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按照依法行政關于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關于國家征收土地與城市房屋拆遷的主要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是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很顯然,征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某些地方由一個機關統一負責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或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該機關可以依法分別行使該兩項職權,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對征收土地和房屋拆遷實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體現在每個具體行政行為上首先應該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過程序正義,才能達到結果正義,只有實現程序的公正,才能體現結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關于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
但遺憾的是,相當一段時期以來,個別地方的有關行政機關特別是集土地行政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職能于一身的個別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相對薄弱、缺乏行政行為應當遵循程序至上的理念,看不到程序公正必將直接影響結果公正的重要性,從而忽視了嚴格的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作用,以至于在相關管理工作中常習慣性地、想當然地將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混淆在一起,進而將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串繞在一起,在對征收土地實施行政管理時擅自加入了房屋拆遷程序,為日后的工作埋下了隱患。如有的案例表現為既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又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的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又讓所謂的“拆遷人”與被征地范圍內的房屋產權人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有的既以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為由對拒不交出土地者發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又組織有關機關對拒不交出土地者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有的以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為由組織材料報請有權的政府批準征地后,又在具體實施中按照房屋拆遷程序組織拆遷。
如此種種做法,既行使了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權又行使了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權;既適用了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又適用了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結果是既沒有正確行使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權,又沒有正確行使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權;既沒有正確適用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又沒有正確適用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致使具體行政行為非驢非馬,很不規范,既像是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行為又像是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行為;既不完全是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行為又不完全是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此操作,由于存在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定程序規定和適用范圍錯位等瑕疵,一旦引起行政糾紛,往往經不起行政復議審查或者司法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