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應按照征收制度解決房屋拆遷問題

導讀: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等已經將房屋拆遷納入征收制度之中。所謂城市房屋拆遷,實質上是將該房屋征收,使其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終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權,同時收回房屋基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爾后將該房屋拆除。上述情況下的房屋拆遷,在尚未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是拆除國有的房屋;在已經完成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情況下,是拆除開發商所有的房屋,而非國家機關基于行政權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更不是開發商憑借自己的權利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也就是說,房屋拆遷是房屋征收所附帶的一個問題,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那么北京應按照征收制度解決房屋拆遷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等已經將房屋拆遷納入征收制度之中。所謂城市房屋拆遷,實質上是將該房屋征收,使其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終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權,同時收回房屋基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爾后將該房屋拆除。上述情況下的房屋拆遷,在尚未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是拆除國有的房屋;在已經完成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情況下,是拆除開發商所有的房屋,而非國家機關基于行政權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更不是開發商憑借自己的權利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也就是說,房屋拆遷是房屋征收所附帶的一個問題,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關于北京應按照征收制度解決房屋拆遷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等已經將房屋拆遷納入征收制度之中。所謂城市房屋拆遷,實質上是將該房屋征收,使其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終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權,同時收回房屋基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爾后將該房屋拆除。所謂拆遷農戶的房屋,實質上是征收集體土地和農戶的房屋,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消滅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將農戶的房屋變為國家所有。上述情況下的房屋拆遷,在尚未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是拆除國有的房屋;在已經完成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情況下,是拆除開發商所有的房屋,而非國家機關基于行政權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更不是開發商憑借自己的權利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也就是說,房屋拆遷是房屋征收所附帶的一個問題,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
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雖然因被征收而歸于消滅,但必須得到補償。按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是足額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