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界定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制度意義

導讀:
因此,有關拆遷補償屬于行政補償或民事補償的爭議就可得到解決,而不同救濟機制的分化也得以愈合。城市房屋拆遷活動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存在以土地為對象的共性,且均屬憲法規制下的行政征收征用行為。而現行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存在諸多重大問題,其修改是必然趨勢。那么準確界定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制度意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有關拆遷補償屬于行政補償或民事補償的爭議就可得到解決,而不同救濟機制的分化也得以愈合。城市房屋拆遷活動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存在以土地為對象的共性,且均屬憲法規制下的行政征收征用行為。而現行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存在諸多重大問題,其修改是必然趨勢。關于準確界定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制度意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現行城市房屋拆遷制度諸多癥結的根由在于拆遷行為法律屬性界定不準確,本文第二部分對于拆遷行為系行政征收行為的定性分析,其積極的制度意義就很清楚地展示出來:
第一,開發商以經營為目的而實施城市房屋拆舊建新應由其與房屋產權人通過平等協商途徑完成,政府無需干涉。這樣既實現了財產權利主體自由行使權利的法治基本精神,也避免政府過多地介入錯綜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政府系因公益目的而對城市房屋權利人實施限制的行政征收主體,也是承擔公正補償的主體。因此,有關拆遷補償屬于行政補償或民事補償的爭議就可得到解決,而不同救濟機制的分化也得以愈合。被拆遷人在拆遷時不知面對的是開發商還是政府的現實困惑也將不復存在。
第三,公共利益得以法律化。公共利益需要系公民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因此哪些事項屬于公共利益的問題,因其作為征收行為正當性基礎應該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對于公共利益的自說自話也可由中立的第三方——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依法予以審查。
第四,正當程序要求政府于征收決定作出前充分聽取財產權人的意見,嚴格的聽證程序也具備了容許性空間。同時,這也能解決現行拆遷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聽證機制設置重復問題,將拆遷行為的公正性于一次嚴格適用案卷外排除規則的聽證程序予以實現。
第五,落實憲法修正案,制定統一的土地收用法成為可能。城市房屋拆遷活動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存在以土地為對象的共性,且均屬憲法規制下的行政征收征用行為。而現行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存在諸多重大問題,其修改是必然趨勢。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也存在諸多的征收目的、補償、程序的問題,在人權入憲憲法修正案已經出臺的大背景下,趁著加強憲法權威、落實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契機,借鑒國外制度,制定統一的土地收用法,也具備了較好的基礎。




